本章节讲述了行政诉讼程序的知识点,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诉讼程序概述和一审程序以及第二审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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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 2017 年修订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视为申请撤诉
原告或者上诉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且法院认为如不停止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停止执行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对于 第二种情形的停止执行,要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二审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不实行陪审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上诉的期限是 10 日,自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上诉的期限为 15 日。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申诉并不必然引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2 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