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节讲述了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的知识点,主要内容包括执行条件和执行程序以及执行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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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执行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当事人申请执行行政裁判,必须具备下述条件:①具有执行根据。②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③当事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④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
对行政裁判的执行案件,原则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的期限为 1 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 180 日。
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 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强制被 执行人迁出房屋,拆除违章建筑,退出土地。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 50 元至 100 元的罚款。
在行政诉讼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②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的;④追索抚恤金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⑤人民法院认为应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在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