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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 第四章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平等权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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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了宪法学第四章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平等权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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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宪法学 第四章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平等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平等权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平等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 基本原则

基本内容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反对歧视和反对特权

允许合理的差别

平等权的效力

两种观点

法律适用平等说

认为平等权仅仅限定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不包含法律内容上的平等。该学说实际上否定了平等原则对立法者的拘束作用,所以也 被称为“立法者非拘束说。”

法律内容平等说

又称为“立法者拘束说”,认为平等权并不限于人们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应包含人们在法律内容上也享有平等的权利

我国宪法学中曾有人主张“法律适用平等说”。他们认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而人民和敌人在立法上是不能讲平等的

在新的社会阶段,“法律内容平等说”对“法律适用平等说”的批评非常激烈。如果现实中存在诸如歧视女性就业权的具有不平等内容的法律,如果仅承认法律适用的平等,那么忠实地执行这一法律,就只会助长男女不平等的状况,而无助于真正的男女平等的实现

判断政府措施是否合理差别的标准

政府进行区别对待的目的必须是实现正当的而且是重大的利益

这种区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的乃至是必不可少的

政府负有举证责任

我国宪法保护的特定主体

(1)妇女;(2)退休人员和军烈属;(3)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4)青少年和儿童;(5)华侨、归侨和侨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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