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节讲述了证明对象的知识点,主要内容包括证明对象的范围和无需证明的事实以及诉讼上的自认的要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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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对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
用来推断要件事实是否存在的间接事实
与证据能力和证据力有关的辅助事实
程序法事实
地方性法规、习惯和外国法律
特别经验法则——规则的形成是基于特别知识或经验所取得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包括一般经验法则、常识、习俗)
自然规律及定理
推定的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的主文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诉讼上承认的事实
时间上必须在诉讼过程中作出
形式要件上自认的表示应当明确,不承认也不否认的构成拟制自认
实质要件上,自认对象是案件事实,必须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相一致
对当事人的效力在免除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加以举证的义务,自认人不得随意撤回自认
对法院的效力在于应受自认事实的拘束,不得将与自认相反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但当事人恶意串通,法院可依职权调查)
对方同意的,或者
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在重大误解、受胁迫下作出的(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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