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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央国家机关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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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宪法中央国家机关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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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宪法中央国家机关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2.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3.会议召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4.重要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

2.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重要职权

(1)立法权,即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3)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4)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了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重大事务决定权

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三)国家主席

1.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

2.组成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3.重要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4.递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四)国务院

1.性质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对外而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内而言,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2.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全体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3.重要职权

(1)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重大事项决定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1.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负责国家最高军事决策和军事指挥是全国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2.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副主席、委员,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本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由于中央军委的特殊性质,宪法没有规定中央军委主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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