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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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核心在侵权
权利主体
享有的权利
是否被侵犯
概念
作品通过作品载体实现表达,一种独创性的表达
智力成果
有形形式复制
独创性
独:独立创作于本人
从无到有
再创作
创:智力创造的高度
无“创”而不属于作品
改盲文
电视节目表
电话号码簿
精确临摹
大头贴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思想(但可以获得专利法保护)
混同原则
若某种思想只有唯一有限的表达,则该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场景原则
文学作品中
事实或期待
必须描述的场景
不受保护
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实用功能
事实以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立法、司法、行政性质)官方正式文件
竞技体育活动
公有领域的作品
无著作权的作品
时事新闻/单纯的事实性消息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官方公开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
违禁作品
仍受一定程度著作权法保护
不得主张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可请求停止侵害,销毁请求物品等责任
“违反出版法规的作品"仍受著作权法保护
特殊问题
魔术
保护:形体动作&姿势&表情
不保护:魔术技巧&秘密
地图
保护
对标注对象的选择和取舍
对标注和绘制方式的选择
对图案形状、大小所进行的有独创性的取舍和艺术处理
不保护
处于公共领域的要素
无独创性的选择、编排和处理
反映客观事实的成分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侵权行为
复制
发行
信息网络传播
实用艺术品
成为美术作品的条件
功能与设计相互独立
独创性
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
作者系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为他人创作提供辅助工作的,不享有著作权
保护时间
中国人作品
自动保护原则
创作完成时即受保护
无须全部完成,一句话即可
外国人的作品
国际公约成员国:创作完成时即受保护
非成员国
在成员国有经常居住地:创作完成时即受保护
在成员国无经常居住地:在中国或成员国首次出版,出版之日即受保护
特殊作品的归属
合作作品
概念
两个人以上共同创作
合作创作的合意
共同享有,协商一致共同行使
不能协商
可以分割:单独行使
不能分割
有权行使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
收益合理分配
死亡,给继承人
委托作品
约定优先
未约定,归受托人
委托人在约定范围或特定目的范围免费使用
例外
自传体作品:约定优先,未约定归特定人物
他人执笔的报告、讲话
归单位
归报告人&讲话人,执笔人获得报酬
职务作品
普通职务作品
归作者
未经单位允许,2年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
单位同意,收益与单位合理分配
特殊职务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
归单位
作者
署名权
获得奖励权
获得报酬权(单位许可&转让给第三人)
演绎作品
归演绎作品作者
不得侵犯原作者
使用须经双重许可: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原作品著作权人
影视作品
概念
电影&以类似电影方法摄制的作品
特殊演绎作品&特殊合作作品
归制片者
其他
署名权
获得报酬权
对剧本、音乐的作者可单独行使
主要演员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获得报酬权
汇编作品
概念: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体现独创性
原作者享有被汇编的权利
归汇编作品著作权人
匿名作品
概念:身份不明
除署名权以外,归原件所有人
美术作品
原件所有人享有原件的展览权
作者享有其他著作权
著作人身权
专属性,不能转让,不能继承
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
著作财产权
没有专属性
保护期限的限制
发表权
概念: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侵权行为:擅自将他人未公开作品公之于众
遗作的发表权归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无则由原件的所有人
顾及他人权利
隐私权
肖像权
一次性权利
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公开
处于公众可得而知的状态,但不要求实际知晓
署名权
概念: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积极权能
决定是否&何种方式署名
消极权能
禁止他人署名&指明作者署名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概念:未经作者允许,不得修改作品,构成歪曲篡改
例外
许可摄制电影&电视剧,视为同意必要改动
报刊、期刊社作”文字性“修改
复制权
复制行为
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
相对稳定和持久的固定在载体上
发行权
内容
对象:公众
方式:销售&赠与
须有作品载体所有权的转移
侵权行为:未经著作权人允许,以转移作品载体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发行权一次用尽(首次销售原则)
出租权
概念:许可他人临时有偿使用作品
仅四种
电影作品
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计算机软件(不是主要标的的除外)
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
表演权
概念:向公众公开表演作品的行为
控制行为
公开的活表演
公开的机械表演
不控制
非公开表演
免费的公开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双向免费,赈灾义演不属于)
与表演者权的区别
主体
客体
性质
保护期
信息网络传播权
概念:未经许可,将作品上传至信息网络上,储存于信息网络的硬盘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和下载。
包括向公众公开的局域网络。P2P网络
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均享有
网络用户于网络服务的提供者
避风港制度(通知移除规则)
接到通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无过错,不侵权
否则承担责任
反通知制度
广播权
行为
无线广播
转播
公开播放接收到的广播的作品
享有广播权的主体
著作权人(法定许可限制)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表演者对”现场表演“享有广播权
录音作品制作者不享有
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
著作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无保护期限限制
发表权&著作财产权
自然人原始取得:死亡后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原始取得:首次发表后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
影视作品&摄影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
匿名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
表演者权
主体:表演者
客体:对作品的表演活动(每一次的表演)
内容:
人身权
表明表演者身份
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
财产权
现场直播权
首次固定权
复制权
发行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保护期
人身权无期限限制
财产权自表演发生后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
义务
公开表演作品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不得侵害著作权的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权利人:母带的制作者
客体:录音作品&录像制品
内容
录音作品制作者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录像作品制作者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权
义务
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须经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不得侵犯著作权人&表演者的权利
广播组织者权
主体:广播电台、电视台
客体:信号(不等于作品,可非作品)
内容
转播权
录制、复制权
期限:50年,首次播放后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
义务
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须经许可,并支付报酬
不得侵权
主要提示
法定许可权
已发表的作品&已出版的录音作品,无须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例外,须许可
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内容:出版者许可&禁止他人使用版式设计
期限:10年,首次出版第10年的12月31日
构成要件
已经发表的作品
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仅限于法定情形,不能影响权利人的正常使用,不能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效果:不经过权利人许可,无须支付报酬
法定情形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但与引用的字数无关,如有必要,可以全文引用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双向免费
不包括赈灾义演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非接触的平面复制
平面——平面,商用,不构成合理使用
立体——平面,再平面——立体,不构成合理使用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中国人
以汉语言文字发表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
中国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包括中国人与外国人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已发表的软件,为了学习和研究其设计思想和原理而使用,属于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限制
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对信息网络传播的作品(表演)采取了技术措施,规避或破坏该技术措施并利用作品,仅在四种情形构成合理使用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而使用,且只能够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盲人提供文字作品,且只能够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在信息网络上进行网络安全性测试
法定许可权人仅限于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和报刊
须支付报酬
权利人可以事先声明排除许可
法定情形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制作录音作品的法定许可
广播组织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
编写出版”国家规划“教科书的法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