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宪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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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硕宪法学01宪法基本理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人民主权原则
内涵
近代主权概念由法国人博丹在《共和六书》中提出
人民主权也被称为主权在民,国家是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应该属于人民。
人民主权原则的发展经历了主权在君→议会主权(英)→政府主权(美)三个发展阶段
我国宪法体现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基本人权原则
内涵
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认为每个人都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和平等权
人权是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
伴随时代发展,人权的内涵不断发展和充实,从最初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和财产权方面扩展到社会经济文化方面
有关基本人权的保护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基本人权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价值和观念
我国宪法体现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宪法》上第一次引人“人权”的概念。我国宪法明确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并没有穷尽所有为现代文明国家和国际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类型。例如,我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公民的生命权、隐私权等未列举的基本权利,“人权”入宪是自然权利实证化的过程,为保护公民的上述基本权利提供了规范基础
3.法治原则
内涵
法治要求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公民以宪法和法律作为根本行为准则,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1.宪法优位
2.法律保留
3.审判独立
我国宪法体现
《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
内涵
分权学说最初由洛克提出(立法权、行政权、对外联盟权),孟德斯鸠完善(三权分立:立法、司法、行政)
指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包括了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了国家权力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
我国宪法体现
1.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意味着国家有不得干涉和予以保护的义务。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3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
宪法还明确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国家机关内部的互相制约。
《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宪法》第127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