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介绍保险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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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按照协议,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特定事件发生或约定 期限届至之时,向投保方赔偿或者给付相应的金钱(保险金)或者其他利益 。
保险合同与非保险合同的差异:
第一,保险人的合同责任以金钱赔付为常态,这正是保险不能替代其他民事责任方式的原因所在 。
第二,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一般合同不同 。《 保险法 》 第 15 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
第三,保险合同的效力,部分取决千当事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保险利益关系。
保险合同的特征
1.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尚不确定,最终是否赔付通常取决于保险事故发生与否 。
2. 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具备法定形式的合同 。
3. 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为非要物合同,是指依照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或者履行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4. 保险合同是属人性合同
一般认为,保险合同是建立在个人属性基础上的合同 。
(一)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1.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健康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可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年金保险等 。
人寿保险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于约定的年限内死 亡或者约定的期限届满仍然生存时,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 付保险金的保险 。
健康保险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于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或者因此而残疾或 死亡时,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由此致 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
年金保险是指年金保险人于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或特定期间内,依照合同约定一次或分期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 。@
2.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又称产物保险 。
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保险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 、 责任保险 、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
(二)损失填补保险和定额给付保险
以保险金赔付方式的不同,或者说以保险利益的存在基础是否是经济上的利 益为划分标准 , 保险可分为损失填补保险和定额给付保险 。
(三)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又称任意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协 商,采取自愿方式建立的一种保险关系。
自愿保险又称任意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协 商,采取自愿方式建立的一种保险关系。
强制保险是指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一定范围的民事主体或保险标的,必 须按规定投保的保险。
(四)原保险和再保险
原保险,又称第一次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建立的原始保险关系。
再保险,又称为第二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人的部分保险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 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此外,我国保险法还将”被保险人同意”作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我国《保险法》第 30 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 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应当作出有利千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此即保险法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此外,保险法的特别解释原则还包括合理期待原则。
(一)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又称为“不利解释原则",渊源 于罗马法法谚“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是 指格式合同的语句有歧义、模糊或者两种以上的解释 时,应采取对拟定合同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1) 只有在适用通常解释原则仍无法解决争议时才能采用 。
(2) 适用的根本前提是保险合同条款的文字存在"疑义”。
(3) 仅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不适用千特约条款。
(4) 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时,不能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而进行不合理的解释。
(二)合理期待原则
合理期待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如果合同 内容本身不含歧义,应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期待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具有如下特征:
(1) 保险费之请求原则上不得强制;
(2) 以生命表或伤残表作为直接的技术基础;
(3) 具有储蓄性质;
(4) 保险金原则上定额给付;
(5) 原则上不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
1. 人身保险合同特殊条款的履行方法
人身保险合同中通常载有一些履行方法特殊的条款,具体包括:
(1) 宽限期条款,是指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交付期予以宽限的条款。
(2) 年龄误报条款,又称年龄误保条款,是指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于订约时 被误报并记载千保单内,保险人允许投保人进行更正,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允 许保险人采取相应办法予以处理的一种合同约定。
(3) 自杀条款,是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或者复效后的 2 年内自杀的,保险 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如果自杀发生在 2 年以后,保险人则应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2.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
受益权,是指受益人享有的依照约定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应当征得 被保险人同意,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 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 、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1) 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 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
(2) 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3) 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 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履行
1. 我国交强险制度概述
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又称“机动车 强制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 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 制性责任保险。
2. 强制投保与承保
我国交强险实行强制投保、强制承保、强制续保制度 。
3. 基础费率与浮动费率
我国交强险实行统一 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
根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 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 。
4. 责任范围、免责事项与责任限额
根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若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我国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责任限额分为:
( 1) 死亡伤残赔 偿限额;
( 2)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 3)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 4) 被保险人在道 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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