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罪名,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刑法 金融诈骗罪常见五大罪名立法 1-2》思维导图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刑法 金融诈骗罪常见五大罪名立法 1-2》思维导图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5e9f176688a6b9785db628c03b6deeca
刑法 金融诈骗罪常见五大罪名立法 1-2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二、条文解读
4.恶意透支的。这里规定的“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帐户的客户在帐户上已无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以超过其帐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信用卡基本上都有透支功能,只有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项规定的犯罪。本条第二款对恶意透支的含义进行了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该司法解释第八条对“恶意透支”的量刑情节规定为,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第四项“恶意透支”含义的解释。按照本款的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活动,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本质区别。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恶意透支在客观上表现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