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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学科,是法学与社会学相互结合的产物。西方许多国家又把这门学科称为“法律与社会”(Law and Society),或“法学与社会科学”(Law and Social Science)。
社会法是我国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大潮中应运而生的新兴法律门类和法律学科。
涂尔干、韦伯等人强调法律的社会化,反对将法视为国家的唯一产物,认为应当从组织化社会,或社会本身,或人们社会行为中去探寻法的真谛。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
从工具主义法律观、反形式主义法律观和多元主义法律观等法社会学的基本法观念出发,提出法是由社会力量的对比状况决定的权威性价值准则和程序性、可诉性行为规范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一直认为,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学术研究与思考的深入,这一传统观点的局限性也日益明显。
法社会学具有强烈的工具主义取向,即把法视为实现一定社会目的的工具。事实上,工具主义法律观是一种非常古老而又最具生命活力的法律观。持这一类观点的学者虽然并不都是严格意义上的法社会学家,但都倾向于从社会功能的角度来看待法律。
西方法从古罗马到现代的发展演变过程,主要就是形式主义运动过程
在西方语汇中,“法”和“法律”是有着明显区别的。如拉丁文中表示“法”的词是“jus”,含有抽象意义上的法、权利和公平等意味;
简单地说,社会力量乃是人们基于不同的自然状况和社会利益追求而凝聚成的不同的社会群体、集团、阶层与阶级、种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集团等。
法的创制和变革也是各派社会力量之间斗争的结果,是居于主导地位的社会力量控制下的产物,或者是大致均衡的各派社会力量相互制约或妥协的产物
需要指出的是,各派社会力量的消长,微观上取决于人的需要的变化;宏观上取决于外在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国际环境)的变迁。
把法视为一种权威性的价值准则,这种观点最早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
在一般的意义上,价值是指人在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需要为尺度的一种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