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主刑的阐述及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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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主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主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
1. 概念
指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
2. 特点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
(3)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同工同酬。
(4)具有一定期限。
a. 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
b.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c. 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5)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 禁止令
禁止令是指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处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指令。
(1)期限
a. 禁止令的期限,可等于或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宣告缓刑的,不得少于2个月。
b.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3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c.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2)执行机构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会矫正机构。
(3)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
1. 概念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 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剥夺的期限较短。
a.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长不能超过1年。
b. 拘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享受一定的待遇。
a. 在执行期间,每月可回家1至2天。
b. 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
1. 概念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2. 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具有一定期限。
a. 最低期限为6个月,最高期限为15年。
b. 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c.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3. 与拘役的区别
(1)执行场所不同
a.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刑罚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b.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其刑罚一般在就近的看守所执行。
(2)执行机关不同
a. 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主要是监狱。
b. 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3)期限不同
a. 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
b. 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
(4)待遇不同
a. 有期徒刑实行无偿的强制劳动。
b. 拘役每月可以回家1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
(5)法律后果不同
a. 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
b. 拘役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犯罪的,不能构成累犯。
1. 概念
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2. 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
(2)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3)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4)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 概念
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2. 保留死刑的原因
(1)保留死刑有利于惩治一些极其严重的犯罪,从而保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
(2)保留死刑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
(3)保留死刑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为广大公民所支持,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需要的功能。
3. 长期坚持少杀政策的原因
(1)大量适用死刑不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2)死刑的威慑力需要靠死刑适用的必要性和谨慎性来保持。
(3)生命的丧失具有不可恢复性,死刑的错误适用必将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
(4)限制死刑是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坚持少杀为顺应这一趋势所必需。
4. 限制性规定
(1)适用条件上
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极其严重。
(2)适用对象上
以下主体不适用死刑:
a.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b.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包括审判前在羁押时已经怀孕的妇女;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审判的,也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c.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的性质上
一般对于经济犯罪、没有危及人身安全的财产犯罪不适用死刑。
(4)适用程序上
a. 管辖: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b. 核准程序: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5)执行制度上
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缓可能导向的结果包括三种:
a.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b.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c.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的,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故意犯罪但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应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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