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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数形态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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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数形态的阐述及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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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刑法罪数形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罪数判断标准

一、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

对于罪数判断的标准,学术界有不同的学说:

1. 行为标准说

该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行为,判断罪数应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

缺点:行为数量的区分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即使是复数行为,也可能被刑法规定为一罪。

2. 法益标准说

该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判断罪数应以侵害法益或犯罪结果的个数为标准。

缺点:一个犯罪的保护法益完全可能是复数的,此时就影响对罪数的判断。

3. 犯意标准说

该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上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因此判断罪数应以犯罪意思为标准。

缺点:此学说完全忽视了犯罪的客观方面。

4. 构成要件标准说

该说以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为前提,认为应根据构成要件符合性来判断罪数。

缺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个数并不等于犯罪个数,一个行为完全可能符合构成要件但由于缺乏违法性或有责性而不是犯罪。

5. 犯罪构成标准说

该说以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理论为前提,认为判断罪数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

缺点:一个案件完全可能一方面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相关要件,而另一方面完全符合两个犯罪构成的相关要件。

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1. 继续犯

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1)要件

a. 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b. 必须是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继续一段时间,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

c. 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2)与有关罪数的区别

a. 与状态犯

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①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实行即行发生,一直存在于犯罪行为终止的整个犯罪过程中;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发生于犯罪行为终止后。

②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状态犯只是不法状态继续,而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继续。

b. 与即成犯

即成犯,是指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行完成的犯罪状态。

继续犯以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为要件;即成犯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没有时间的要求。

c. 与接续犯

接续犯,是指行为人在同一机会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接连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

接续犯是数个相同的举动组成一个犯罪行为,但没有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的同时继续;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之中。

(3)处断原则

a. 应依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继续时间的长短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b. 在继续犯的行为持续期间参与犯罪的,成立共同正犯或帮助犯,属于承继的共犯。

c. 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d. 在继续犯的持续时间跨越新旧两法时,应适用新法。

2. 想象竞合犯

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1)要件

a.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①一个行为是指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

②一个行为可能是单一的动作,也可能是由一系列的动作结合而成的行为。

③一个行为表现为实行行为及既遂行为,而不可能表现为预备行为和未遂行为。

④一个行为主观上可能出于故意或过失。

b. 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即在犯罪构成的评价上,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

(2)处断原则

在判决书中应当逐一列出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但仅按其中较重犯罪的法定刑处罚。

3. 法条竞合

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1)处断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

(2)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a. 罪过与结果不同

①想象竞合犯往往是一个行为具有数个罪过,造成数个结果。

②法条竞合是一个行为出于一个罪过,产生一个结果。

b. 产生原因不同

①想象竞合犯的产生是基于犯罪的事实特征,即出于数个罪过、产生数个结果,以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

②法条竞合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错杂规定,即法律条文内容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以致一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

c. 法条关系不同

①在想象竞合犯中,一行为触犯规定的数个罪名的法条不存在犯罪构成之间的包容关系。

②在法条竞合中,一行为触犯的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存在着包容或交叉关系。

d. 处断原则不同

①想象竞合犯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并且在判决书中应当逐一列出行为所触犯的罪名。

②法条竞合主要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只适用一个法条,而不能列出行为所触犯的其他法条。

4. 结果加重犯

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1)要件

a. 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该基本犯罪不要求必须是结果犯或是故意犯罪。

b. 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该重结果必须由基本犯罪的犯罪行为所引起,即重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c. 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

(2)处断原则

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法定的一罪

1. 结合犯

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2. 集合犯

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1)要件

a. 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b. 行为人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c. 必须是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

(2)类型

a. 常习犯。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称为常习犯。

b. 职业犯。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称为职业犯。

c. 营业犯。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称为营业犯。

(2)处断原则

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断的一罪

1. 连续犯

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1)要件

a. 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①数个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

②每一个犯罪行为单独看,都足以构成犯罪。

b. 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c. 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

d. 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触犯同一罪名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均与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相符合。

②数个行为中有的与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相符合,有的与由该基本构成派生的构成即加重或减轻的构成相符合。

③数个行为中有的与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相符合,有的与该基本构成的修正构成即共犯或犯罪停止形态的构成相符合。

(2)与继续犯区别

a. 行为个数不同

①连续犯是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②继续犯是一个犯罪行为。

b. 主观方面不同

①连续犯是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②继续犯是一个犯罪故意。

c. 表现形式不同

①连续犯是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

②继续犯是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继续一定时间。

(3)处断原则

按一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按不同情况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分别从重或加重处罚。

2. 牵连犯

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1)要件

a. 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该目的是牵连犯的本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构成的独立的犯罪时牵连犯的他罪。

b. 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其数个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①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②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

c. 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对于牵连关系的认定,理论上有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和类型说:

①主观说认为有无牵连关系应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为标准。

②客观说认为牵连关系应以客观的事实是否具有牵连的性质为标准。

③折中说认为本罪与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考察,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牵连的意思,在客观上具有通常的方法或结果关系。

④类型说认为,根据刑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将牵连犯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类型化,只有被类型化才认为具有牵连关系。

d. 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2)处断原则

a. 刑法分则条款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理。

b. 刑法分则条款没有特别规定的,应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3. 吸收犯

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1)要件

a. 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即存在数个行为,且每个行为都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

b. 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吸收关系包括:

①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②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③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2)情形

a. 附随犯

指一个行为引起了数个法益侵害,但附随对主法益的侵害而引起的对次法益的侵害部分,不作为处罚对象,仅在侵害主法益的犯罪的法定刑内一并考虑的情形。

b. 发展犯

指针对有阶段性的发展形态的犯罪,其既遂或未遂吸收预备的情形。

c. 共罚的事后行为

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单独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应被前一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形。

d. 共犯的竞合

指在共同犯罪的场合,行为人如果实施了正犯行为,同时实施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的,其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为正犯行为所吸收,仅以一罪论处。

(3)处断原则

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数罪的类型

一、实质与想象

以行为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行为个数为标准,数罪可分为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

1. 实质数罪

指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的情形。

2. 想象数罪

指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

二、异种与同种

以数罪的性质是否相同为标准,数罪可分为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1. 异种数罪

指行为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数罪。

2. 同种数罪

指行为人触犯数个罪名相同的数罪。

三、并罚与非并罚

以行为人已构成的实质数罪是否并罚为标准,数罪可分为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1. 并罚数罪

指行为人构成依照法律应当实行并罚的实质数罪。

2. 非并罚数罪

指行为人构成实质数罪,但由于特定事由或法律规定而只按一罪处罚。

四、判决宣告以前与刑罚执行期间

以行为人实质数罪发生的时间为标准,数罪可分为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1. 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

指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并被发现的数罪。

2. 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指行为人因犯罪受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而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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