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大学法律科目刑法基础知识:共同犯罪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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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础知识点:共同犯罪行为的分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个犯罪行为既可以由一人单独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实施。
必要共犯:
一个犯罪行为必须由二人以上才能实施的。
包括对向犯、聚众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
对向犯:
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注意:甲明知乙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甲构成破坏军婚罪,乙构成重婚罪,甲、乙成立共犯。
2.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
有的共犯人是实行犯,有的是教唆犯、有的是帮助犯。
简单共犯:
所有的共犯人都是实行犯。
规则: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一人的犯罪着手、所有人的犯罪都着手
一人的行为既遂,所有人的行为都既遂
对一人导致的结果,所有人都要负责任
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事中通谋。
承继的共犯
1.承继的实行犯。
如,甲抢劫乙,在和乙厮打的过程中,乙的钱包掉出来,路过的丙帮甲捡起钱包,和甲一起逃走。
2.承继的帮助犯。
如,甲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乙打昏。甲的朋友丙正好经过此地,丙得知真相后应甲的要求提供照明,使甲顺利地将乙的钱包拿走。
(一)成立共犯的条件:
先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还在进行当中+后行为人知道真相后参与进来
(二)承继的共犯人对加重结果是否负责任?
1.后行为人对先前行为导致的加重结果不负责任。
2.加重结果是后行为人参与进来之后,后面的行为导致的,先行为人和后行为人对加重结果都要负责。(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3.先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一个暴力行为,后行为人参与进来之后又实施了一个暴力行为,但只有一个致命伤,查不清楚是谁导致的,先行为人对加重结果负责任,后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不负责任。
没有严格的组织形式
聚众共同犯罪:
以聚众的方式实施又成立共犯的。
聚众犯罪:
以聚众的方式实施成立犯罪的。
特殊共犯:
集团共同犯罪
1.恐怖活动组织罪
2.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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