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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中破产清算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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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法中破产清算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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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商法中破产清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破产宣告

(一)概念和特征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法对已具备破产条件的债务人,宣告其为破产人的司法裁定行为。

破产宣告的特征:

1)人民法院行使破产宣告权;

2)只有具备破产条件的债务人才可以被宣告破产;

3)破产宣告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标志;

4)破产宣告的原因(NO.7/78/88/93/99/103/104/107)

(二) 破产宣告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2)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2、对债权人的效力。

获得行使债权的许可

1)无财产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担保物获得清偿;(别除权)

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界定(107条)

二、别除权

1、概念:

债权人不依破产清算程序,而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别除权(109、110条)

第109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110条 享有本法第109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特征

(1)以担保权为基础权利;

(2)以实现债权为目的;

(3)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区别于取回权);

(4)别除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可以行使权利,不参与集体清偿程序;

三、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

1.破产财产的变价

是指管理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以合法的方式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的行为。

2.破产财产的分配

(1)概念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管理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法定顺序和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过程。

(2)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113条)

破产分配顺序的具体规定:

优先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

以下债权按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制备。

管理人制作破产分配方案后,应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4)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管理人负责执行。

3.破产财产分配时的提存(NO.117-119)

1)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债权,分配额的提存;

2)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的提存;

3)破产财产分配时,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分配额的提存。

4.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又称破产程序的终止,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由法院裁定结束破产程序。

示意图

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

1.破产企业主体资格消灭的情况,办理注销登记;

2.债权人会议自动解散;

3.管理人职务终止;

4.连带债务的存续;

5.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6.新发现财产的追加分配。

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破产人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应当供分配的其他的财产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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