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大学法律科目中国法制史知识:三国两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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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知识:三国两晋法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体例——对汉旧律进行改革
(1)增加篇目,共十八篇;
(2)体例调整。
《新律》将原汉《九章律》第六篇《具律》类近于现代刑法总则),改名为《刑名》,列于律首,突出其总则作用。
2、内容:
确立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制度“八议”
魏《新律》还规定了官当制度,还实行了九品中正制与任官考绩制度,这是后来实行“九品中正制”的萌芽。
八议,是官僚贵族特权法,中国古代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最早见于《新律》。
八议:
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
“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
有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1、体例。
由张斐、杜预作注成律疏并行,具有法律效力。
(1)严格区别律令界限;
(2)体例合理。
分魏律《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又增设几篇,共二十篇。
2、内容——服制定罪
依服制定罪是《晋律》首创,亦称五服制罪或准五服以治罪。
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包括亲属相犯,亲属相盗,亲属相奸。属于伦理法范畴。
1、体例。
进一步改革体例,省并篇目,定为十二篇,将《刑名》《法例》合二为一,称《名例》,冠于律首,增强法典结构上的科学性。
2、内容:
重罪十条。
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将“重罪十条”正式入律,始于北齐。
实即后世法典中之“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此十条,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北齐律》所定“重罪十条”,是南北朝时立法程度最高的法典,从更广泛的意义上予以概括,包括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
秦《法律答问》——汉《汉律章句》——晋《泰始律》——《唐律疏议》
1、直诉:
即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是诉讼中的特别上诉程序。其作为制度形成于西晋。
2、死刑复核制度形成于北魏,即将死刑决定权收归中央。一方面是慎刑,一方面也是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