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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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鉴定人知识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指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聘请或指派,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或技能,而且必须是自然人。
通过参加刑事诉讼的途径了解案件情况
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
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聘请或指派,诉讼中可以更换
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材料
必要时有权参加现场勘验、检查等诉讼活动
有权单独提岀鉴定意见
法定情形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保护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客观、真实地作岀鉴定,对在鉴定过程中了解的案情保密,岀席法庭接受双方质证等。
通知鉴定人出庭的条件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拒绝出庭的后果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对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或者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