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典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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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典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总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宣告失踪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下落不明起算时间: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3)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4)代管人职责: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失踪宣告的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1)宣告死亡的条件: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四年;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2)死亡日期的确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3)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4)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的效力:
①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②子女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③财产返还: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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