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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典总则编知识总结树形表格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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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糕店老板 浏览量:132022-10-31 10: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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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典总则编、民法基本规定、民事权利能力等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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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民法典总则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 民法基本规定

(1)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③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⑤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⑥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 民事权利能力

(1)起止时间: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出生死亡时间认定: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特殊情况: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 民事行为能力

(1)成年时间: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2)行为能力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法定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4. 自然人的住所

(1)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2)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5.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遗嘱指定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父母相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协议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指定监护人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3)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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