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典继承编继承基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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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继承的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继承的方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1)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2)例外:
继承人有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3)受遗赠人:
受遗赠人有上述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1)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①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②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继承人范围:
①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②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③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代位继承:
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③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遗产分配规则:
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④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⑤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⑥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1)遗嘱种类:
①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③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④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⑤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⑥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2)遗嘱见证人限制: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特留份规定: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的撤回、变更与效力冲突:
①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②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③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无效遗嘱: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②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③伪造的遗嘱无效。
④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1)遗产管理人:
①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②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③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④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⑤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2)遗产的认定: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3)胎儿预留份: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4)遗赠扶养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5)清偿债务:
①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③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④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6)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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