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2 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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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1 作品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一、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
二、作品的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的成果,而不是抄袭他人的;
第二、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即作品能以有形形式加以复制,能够被人们的感官所感知。
三、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一)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理论受洛克劳动补偿论的影响,对创造性的要求比较低。洛克主张每个人都拥有他自己的财产,这是一个人专有的权利,每个人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都是他自己的财产。因此根据洛克劳动论,作者基于作品的创作事实而享有版权,作者的劳动贡献形成了他的私有财产,只需“额头出汗”,即应获得回报,对作品的创造性程度几乎没做要求。
(二)大陆法系
与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著作权法深受康德、黑格尔的人格理论影响,对于作品有较高的创造性要求,强调作品所包含的人格因素,对不表现思想情感而仅罗列事实的东西,如电话号码本、节目预告表、时刻表等,是不给予版权保护的。因此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大陆法系的著作权领域不存在对事实汇编的保护问题。
不过,随着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两大法系国家的版权保护不断趋于融合。
四、我国的司法实践
1、独立完成
独创性中的“独”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完成,而非抄袭的结果。 它不排除他人独立创作出相同的作品。因此,作品的独创不同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颖性。专利法中“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权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与现有技术是不同的,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 “独创性”的“独”仅仅是指劳动成果源于劳动者本人。
2、创造性
独创性中的“创”,是指劳动成果要成为作品,还要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即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并达到一定的创造高度要求。
2-2 思想表达二分法
一、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含义
1976年的《美国版权法》第102条:“著作权人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及于该作品中的任何观念、步骤、过程、系统、操作方法、 概念、原理或发现。而不论其在该作品中被描述、解释、图解或具体表现形式如何。”
1993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第2款:“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 身。”
1996年的《WIPO版权条约》第2条:“版权保护的范围: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二、思想表达二分法的例外——合并原则
思想与表达的合并原则,是指在对某一特定思想进行表达时,其表达形式只有一种或有限的几种,或者说该特定思想与其表达是紧密结合而不可分离的,此时为了防止某些思想被垄断,著作权法对思想与表达均不给予保护。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 由于可供选择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三、区分作品与作品的载体
(一)作品与载体的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137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二)著作权与物权的冲突
《著作权法》第18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2-3 作品的类型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 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 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以文字形式表现作者情感、思想的作品,主要表现形式为小说、诗歌、散文、剧本、教材、书信、译文等。
二、口述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将口述作品定义为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2.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3.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4.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5.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1.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 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新型计算机字库单字体能否作为美术作品保护存在争议,而事实上由于计算机字库本身具有很强的工业产品属性,实用性是其基本功能, 而单个字体的美观只是为了增强字库产品的吸引力,单字无论达到何种 审美意义的高度,其本质仍属于工业设计,因此计算机字库单个字体基 于实用性这一基本功能,且实用性和艺术性又无法分离,无法作为著作 权法上的美术作品给予保护。
2.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五、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 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视听作品”概念取代“电影及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围绕网络游戏画面是否构成视听作品的争议也随之而来。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1.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2.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如动植物模型和产品模型等。
八、计算机软件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2-4 实用艺术作品和计算机程序
一、实用艺术作品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内涵
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
2.艺术性表达与实用功能相分离
(二)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立法现状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最先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将实用艺术作品单独列举,作为与油画等美术作品并列的作品类型,而不是属于美术作品范畴。
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后为满足公约中成员国应给予实用艺术作品最低25年保护期限的要求,国务院发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其中第6条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
然而我国《著作权法》中,对实用艺术作品一直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出现了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保护,而本国实用艺术作品却没有保 护依据的尴尬处境,即所谓的“超国民待遇”。
TRIPS协议第10条:计算机程序,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项下的文字作品加以保护。
二、计算机程序
(一)计算机程序的界定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二)计算机程序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
计算机程序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就在于其特殊的“代码化”表达形式。有源程序代码和目标程序代码两种表现形式。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
自动保护原则使得登记并不是软件著作权产生的必要条件,但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作为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活动中举证,以便迅速便捷地解决软件权利纠纷。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 软件著作权登记对对软件著作权人行使和维护合法权利都具有现实 意义。
2-5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的界定
如何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个准确的定义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目前并没有一个得到广泛认可的结论。
Eg:《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内不特定成员集 体创作和世代传承,并体现其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的文学艺术的表达。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民间故事、传说、诗歌、歌谣、谚语等以言语或者文字形式表达的 作品;
2、民间歌曲、器乐等以音乐形式表达的作品;
3、民间舞蹈、歌舞、戏曲、曲艺、等以动作、姿势、表情等形式表达的作品;
4、民间绘画、图案、雕塑、造型、建筑等以平面或者立体形式表达的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
1.注重文化的传承。
就一般作品而言,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是为了鼓励创新,但对于民间文 学艺术作品而言,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则是出于对人类文化遗产的珍惜 和传承。
2.权利主体和权利的归属难以确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是国家、民族、群体还是个人,难以确定, 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造成一定困难。
3.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集体长期、不间断的创作过程,给予历史 悠久、代代相传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同普通作品一样的保护期是不现实 的。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涉及的立法问题
正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特殊性,其与著作权法保护一般作 品的基点是有差异的。我们应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以下几方 面完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
1.明确权利主体
2.确定权利内容
3.明确权利限制
4.规定权利保护期限
5.明确法律责任
2-6 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一、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一)违禁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伯尔尼公约》第5条前2款、第17条:“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 “绝 不妨碍本联盟每一成员国政府以立法或行政程序行使允许、监督或 禁止任何作品或其制品的发行、演出或展出的权利”
据此,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无须附加任何条件和手续,违禁作品也应享有著作权。
尽管违禁作品均享有著作权,但依违法性质的不同,内容实质违法和形式违法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和公权力限制的程度是不同的:
(1)属于内容实质违法的作品,由于其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者也无法从作品中获利,因此著作权法不保护其出版、发行等积极权利,不能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2)形式违法的作品,只要内容合法,没有违反宪法和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给予完整的私权保护,但同时也要受到公权力的制约,即国家对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和管理,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 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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