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大学法律科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行政主体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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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主体的其他行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静态上是指未处理行政事务、实施行政事业或制定行政政策而由行政机关确定的行政指导性目标
动态上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综合的提示有关行政目标和制定出规划蓝图以具体明确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出为实现行政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过程
(1)重要特点:
用于实现一定政策的手段和工具
是实现行政目标的一个过程
时间上,具有动态展开的要素
内容具有非完结性和留有一定的余地
单纯的综合性计划或指导性计划,并不一定要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2)特征:
综合性、法定性、广泛的裁量性
实施行政指导需要有正当的行政目的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和行为依据非常广泛
行政机关可以主动作出也可应行政相对人的要求作出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不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也不必然产生其他的行为后果
行政指导行为具有适时灵活、方法多样、注重实效、存在风险等特点
(1)特征:
非强制性;主动补充性;主体优势性;相对单方性;行为引导性;方法多样性;实质合法性;事实行为性。
(2)作用:
补充和替代作用;辅导和促进作用;协调和疏通作用;预防和抑制作用。
(3)原则:
正当性原则
行政指导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可接受性。
自愿性原则
行政指导应为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
必要性原则
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指导比实施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的一种主观认识。
行政主体作出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产生事实效果的行为。
(1)重要特征:
公共行政性;可能致损性;方式多样性;受行政法调整性。
(2)与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指导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事实之间是交叉的、复杂的。
效力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事实行为对外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方式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使用确认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等
行政事实行为不适用
程序不同
程序违法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理由
一部分行政事实行为没有法定的程序可以遵守
法律拘束度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严格的法律拘束
行政事实行为则不是
认识判断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判断其有无法律效力以及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行政事实行为主要判断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与行政指导行为的区别:
行政指导行为具有导向性、引导性,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
行政指导既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也不必然产生事实效果,但行政事实行为必然产生事实效果,甚至可能产生某种法律效果。行政指导是一种特殊的行政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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