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法学专业《国际私法》知识点: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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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知识点:反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反致(remission)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转致(transmission)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间接反致(indirect transmission)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一)造成反致的理由
1、一国采用反致制度,可以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
2、采用反致制度可以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体现了对外国主权的尊重。
3、适用反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4、采用反致有时可使判决结果更合理。
(二)反对反致的理由
1、采用反致有损内国国家主权。
2、采用反致有悖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3、坚持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二者不可分割,将使涉外民事案件无法解决。
4、采用反致就是否定本国冲突规范。
5、采用反致使案件无论在哪一国家审理都会得到相同的判决结果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实现。
6、采用反致会给法院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一国法官审理案件,其职责就是适用本国法
(一)接受反致、转致的国家和地区(奥地利、台湾)
(二)接受反致、部分接受反致、转致的国家
(三)不接受反致、转致的国家
(四)国际条约中关于反致、转致的规定
(五)我国对反致制度的态度
之一立场与各国在合同领域不采用反致的普遍做法相一致。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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