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法学专业《国际私法》知识点: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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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知识点:自然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国籍的冲突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关于居民法律资格的确定,是属于一国权力范围内的事情。
前一种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后一种情况则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二)国籍冲突的解决
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解决:
(1)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2)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第一,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第二,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
第三,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各国立法及实践所采取的解决办法基本一致,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所在地国法为其本国法。
1、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住所的积极冲突,其解决原则大体与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相似。
即如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论其取得的先后;如发生外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异时取得的,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同时取得的,一般以其居所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其住所。
2、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各国主要采取两种办法:
其一是以居所或惯常居所来代替住所;
其二是以当事人曾存在过的最后住所为住所。
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对于国籍消极冲突下如何确定本国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81条仅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1、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2、适用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3、适用法院地法。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是依当事人的属人法。
鉴于此,一些国家在适用属人法时规定了以下例外:
(1)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者,视为有行为能力。
(2)对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79~181条对此作了三条补充说明:
(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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