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法学专业《国际私法》知识点: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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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知识点: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敌视主义时期
(二)贱视主义时期
(三)差别主义时期
公元7世纪末,封建制度开始在欧洲建立,当时的罗马法分为两种法律,一是万民法,一是市民法。
(四)相互主义时期
18世纪末叶,随着商品经济和国际交通的日益发达。
(五)平等主义时期
(一)国民待遇制度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
先在国内立法中规定国民待遇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二)最惠国待遇制度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三)优惠待遇制度
优惠待遇是指某国给予另一国或其公民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
其特点是普遍的、非互惠的。
(四)不歧视待遇制度
不歧视待遇是指一国与另一国约定,对该不把对其他国家没有加予的或者是仅对个别国家加予的限制加在自己的身上,从而使自己不处于比一切或大多数国家更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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