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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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反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概念
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法院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外国法中的冲突规则指定适用法院地法,最终法院以法院地法作为案件的准据法
产生原因
法院地法认为,其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既包括实体规范, 又包括冲突规范
相关国家关于案件争讼问题的冲突规则不一致,选择了不同的连结点或者对同一连结点的理解不同
致送关系未曾中断。即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
不接受反致
概念
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立法模式
13、14世纪意大利
法则区别说中的“人法”,提出了“令人厌恶的法则”不具有域外效力
17世纪“胡伯三原则”
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只在其本国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其他国家 可以让它在自己国家境内保持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至损害自己国家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1804年法国民法典
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公共秩序制度
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萨维尼——例外说
法律关系的本座在外国,就应适用外国法,但同时认为外国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排除
孟西尼——原则说
国籍、 意思自治 、主权(公共秩序)原则
为了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必须依公共秩序原则适用于在境内的一切人,属于这类法律范畴的事项根本不适用外国法
布鲁歇(瑞士)
国内公共秩序
调整国内民事关系时具有绝对效力;涉外关系时, 可让位于外国法
国际公共秩序
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中具有绝对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效力
斯托里
公共秩序负责解除“国际礼让”带来的副作用,主权者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援用公共秩序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戴西
对英国来说,只有三种依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不在受保护之列
与英国成文法相抵触的权利
与英国法律政策相抵触的权利
与英国主权利益相抵触的权利
戚希尔 ——特殊政策
只有英国的“特殊政策”是必须优先于外国法的
特殊政策是
基本的公平、正义观念;道德观念;损害了英联邦及友好国家的利益;侵犯了英国关于人的行动自由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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