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节讲述了法理学重点的知识点,主要内容包括法的“词义”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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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首先是指一种实在的社会现象,其次是指描述这样一个社会现象的概念或名称。
在哲理意义上,汉语中的法与理、常通用,指道理、天理或常行的范型和标准。
在典章制度意义上,法与律、法律、法制等相通。
清末民初,由于受日本影响,国法意义上的法逐渐被法律一词取代。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规范性
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
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
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
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法的规范性
法的规范性作为法的一个基本特征,在区别不同法律文件的效力时是非常有意义的,法律文件有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之分。
法的表现形式
法的表现形式往往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制定的,适用的对象不是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制定或认可是任何国家法产生的两种途径。所谓法的制定,是指原来没有这样的行为规范,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由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创制含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指成文法)。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原来的这种行为规范就存在于社会之中,并且已经在实际生活中起着一定的规范作用,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承认,使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就使法具有了国家意志的形式。这一特征明显地表明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例如道德、宗教、政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以及习惯礼仪等)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