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导论之法系章节解读介绍法系分类等体系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法学导论》法系读书笔记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法学导论》法系读书笔记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c14d9f19ee4556d6b04f35dd8cc6fad3
《法学导论》法系读书笔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系的划分标准
一是形式特点。主要包括或者以成文法为主,或者以判例法为主,或者以宗教法律主或者以习惯法为主等等。
二是历史传统。各个法系的划分都是由相关各国法律的历史传承和历史联系所决定的。
社会主义国家拒绝使用法系的概念,认为它是资产阶级对世界法律所进行的分类。但已不再像历史上那样坚决的拒绝这一概念
积极意义:法系这一概念在国际社会和世界法学领域中被普遍使用。 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人们对世界上各种法律进行概括,描述,分类和解析。
法系的具体划分
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1884年提出五大法族或法系及印度法,中国法,伊斯兰法,英国法和罗马法。1905又补充了斯拉夫法和日耳曼法,增加为七个
法国法学家埃斯曼:1905年,认为世界上主要存在罗马,日耳曼,盎格鲁撒克逊,斯拉夫和伊斯兰法系。
法国法学家达维:1985年,提出三大法系,即普通法,罗马—日耳曼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社会主义国家既有的主流观点,认为法系是资产阶级法学家的划分,马克思主义者只是进行法的历史分类,不进行法系分类。
不应该排斥其他的划分方法,从多个视角进行观察,进行分类都是可以的,也是应该提倡的,不同的分类可以使人们更加全面地认识客观世界或社会现象。问题在于如何科学的使用这个概念来认识世界的法律现象,来对世界的法律进行科学的划分。
大陆法系的概况
大陆法系是以法典形式作为其显著标志的。
法典是指一定法律部门的比较集中而系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大陆法系的历史发展
大陆法系是从遥远的古代罗马法发展而来的,经过中世纪的复兴,在资产阶级革命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获得了巨大的发展,逐步成为影响世界的主要法系之一。
古代罗马法
十二铜表法时期
市民房与万民法并存时期
罗马法的古典时代
查士丁尼法典时期
罗马法在中世纪的复苏
11世纪后期,罗马法的《学说汇纂》被重新发现。
中世纪西欧海上贸易日益繁荣,手工业得到很大发展。市场,城市和商人大量出现。具有资本主义因素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开始萌芽并逐步发展。
资产阶级革命与法典编纂运动
十七八世纪的资产积极革命胜利后,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在基友的罗马法的基础上制定出资产阶级的法典。
法国:拿破仑制定《法国民法典》。法国法典化运动。
德国:德国的法典化运动伴随着全德法律统一的运动不断高涨。
英国法系的概况
起源于英国,因此人们称之为英国法系。由于他是以普通法作为基础和传统发展起来的,因此也被称为普通法法系。由于美国继承的是英国法律传统,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在美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于是人们常常将英美联系起来表示为这一法系,故又称称为英美法系。
普通法是针对中世纪普通法产生之前英国各地饮用习惯法,没有全国通行的法律而言的。这里普通法的原意是指普遍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实际上就是判例法。
英国法系的历史发展
亨利二世(1154—1189)执政,进行司法改革,采取措施统一司法机构,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和建立陪审制度。巡回法官根据庭审了解各地风俗习惯,于法律与培训人员一道裁判各种案件。所得判例汇集起来,形成了通行于全国的普通法
发展到14世纪,资本主义的某些因素也在不断增长,社会生活发展更加丰富多彩。41474年大法官以自己的名义做出了第一个判决后一发不可收拾,由于大《法官法》院采取的不是判例法,而是由一系列公平正义原则构成的衡平法,于是该法院又被称为衡平法院。
16世纪王继纪衡平法院之后又设立了新法院,用来专门处理有关国王安宁的重大刑事案件,称为都铎王朝统治的高压工具。
17世纪英国资产积极革命确立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和不成文宪法制。18~19世纪,英国对自己的法律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由于议会作用的增强,加之资本主义快速发展两大法系法律文化的相互作用,英国出现了大量的制定法制定法的地位得到提升。
英国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主要差异
法律形式有重大差异
判例地位和作用不同
法律适用的方法不同
诉讼方法和程序不同
法律的类别划分不同
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
法律概念和术语差异
趋势:两大法系的差别是巨大的,但并不是绝对的。尤其是20世纪后,两大法系在许多方面都已相互靠拢,差别逐渐缩小。由于传统的差异,两大法系间的差别必将长期存在。
中华法系
以儒家学说为指导
司法隶属于行政
成文法为主要渊源
重刑轻民
诸法合体
中华法系在形式上不复存在,但他的许多精神文化都留存了下来,在现代依然在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中发挥者这样那样的作用,对东亚,东南亚的法律文化仍有着历史性的影响。
印度法系
其法律渊源的宗教性质,是典型的宗教习惯法,宗教特色非常浓厚。
印度教的教义直接进入法律,成为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
强制性低。宗教性,伦理性,习惯性和宗教式的理想化必将导致强制性程度低,难以切实实行。
僧侣掌管司法,具有浓厚的神判色彩,司法制度不发达。
16世纪之后,印度逐步成为英国的殖民地。英国的法律制度被移植到印度,直到现在印度还大量存在,并使用判例法及即英国模式的法律。
在公法领域,传统印度法的影响已经很小,而在民法和商事领域,传统印度法依然发挥着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是具有现实生命力的法律。
伊斯兰法系
为语言差异而分离的众多民族提供了一种教育,君主统治和巡游的通用语言
作为治理工具,数千个不同风俗习惯的社会群体都可以根据伊斯兰法进行审判
消除了等级或肤色的一切差别,人们的社会、法律地位在共同信仰伊斯兰教的事情中都是平等的。
以伊斯兰教作为思想基础。
体现法律与宗教的高度合一
以整体的宗教法状态存在
以属人主义为效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