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种类、公司的人格、及其公司和公司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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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第四章 公司法(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公司法的概念
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1.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
2.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
二、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指依照我国 《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 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特征
1.营利性
2.社团性
3.法人性
三、公司的种类
1.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特征
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简便
股份有限公司
特征
①股东人数的广泛性 ②公司资本的股份性 ③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④资本募集的公开性 ⑤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 ⑥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
2.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3.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
4.母公司、子公司
5.总公司、分公司
6.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7.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定义
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
①公司股东是单一特定股东,即国家
②不必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行使股东权
③董事会、监事会为必设机构,且其中须有职工
8.上市公司和不上市公司
四、公司的设立
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
公司设立的效力 :法律后果
一是公司经过设立程序,符合法定条件,被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是公司经过设立程序,但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或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和撤销
发起人的责任
公司成立时
发起人须承担资本充实责任
公司不成立
发起人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章程
公司必备的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
五、公司的人格
(一)公司人格的独立
体现两个方面
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必须独立于股东之外
限制担保
一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对象受到限制
二是公司对外投资、提供担保的表决程序较为严格
(二)公司人格的否认
所谓公司人格的否认
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适用条件
1.公司须合法有效成立
未取得法人资格、法人资格被消灭或独立人格存在其他无效事由,都有特定的救济方法,不能适用该原则
2.股东在客观上存在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主要表现
人员混同、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凤凰再生” 等现象
3.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