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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权利和义务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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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周不恰香菜 浏览量:72022-11-13 15: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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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了解读书笔记中关于综合类书籍《法理学》的内容(权利和义务),记住关键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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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第十二章权利和义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 权利

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 义务

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3. 权利义务是法的核心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 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4) 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4. 公共权力

是在公共管理活动中,由政府和其他公共组织掌握并行使的,用以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的权力。它是公共管理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所享有的合法资格和相应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它是由社会共同需要产生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维持、调节和管理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

5. 权利义务的本质、特征和作用

1) 作为具有法律性质、特征和效能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或至少可以从法律规范的精神中推定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也是可以说法律权利和义务是“实证”的,但在没有得到法律或法律机关承认之前,法外的权利主张指示一种主管个要求,没有客观的法律效力。

2) 任何权利和义务规定对视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利益观的体现,即它们体现着从统治阶级的观点看,在人们互相冲突和重叠的利益和主张之间,什么事正当的,应由法加以承认和保护,以及正当的行为的种类和尺度。

3) 权利和义务都是肯定的,即都有明确的界限。

a) 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准求这种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是被限制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社会的文化发展水平所制约的,即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

b) 权利和义务是互为界限的。权利义务界限确定得适当,符合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提供的可能,可以带来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反之,就会引发政治上的动荡,迟滞甚至破坏社会的发展。

c) 立法者的基本任务就在于根据政治优选法的原理,正确地划分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

4) 权利和义务互相比较,权利具有能动性。

法律权利给了权利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为实现利益要求而表现意志、做出选择、从事一定活动的自由,包括在一定条件下转让权利或交换权利的自由。义务则是受动的。在任何情况下,义务的承担者都不能自行放弃义务,即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权利的能动性还有另外一种意义,即使同样的权利由于人们各自的能力、条件和权利意识不同,实现的程度也不一样。

5) 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它们的工具性首先表现为,它们是国家分配利益和负担,从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实现国家治理、公共管理的手段。其次表现为,它们是社会成员或其群体、阶层实现自我利益的手段。

6.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权利和义务而这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受动的;它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一方如果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2)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

a) 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b) 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

3)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a) 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b) 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

c) 确定指引与不确定指引标志着义务与权利另一功能上的差别:义务以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

4) 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a) 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没有因为性别、种族、肤色、语言、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

b) 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

c) 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权利推定,即推定为公民权利去作为或不作为。

d) 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目的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以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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