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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政争讼程序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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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217001655 浏览量:42022-11-17 17: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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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争讼程序的概括及其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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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行政》行政争讼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程序衔接

自由选择

一般情况

复议

诉讼

诉讼

特殊情况(省部级自己作为复议机关)

省部复议

国务院裁决

诉讼

诉讼

复议前置

自然资源

行政确认(给了别人)

已经取得

自然资源使用权或所有权

涉及纳税

例外:处罚、强制、反倾销税

反垄断法

复议终局

出入境管理机关

外国人

限制人身自由

行政复议程序

一般程序

申请:60 日

受理:5 日

不受理:再上级机关,责令或直接复议

审理:2 人实质审查

听证

主动听证

依原告申请

被告无申请

决定:60 + 30,法律可规定更短

特别程序

撤回

终止

不得再提出复议,违背真实意思表示除外

调解

范围:自由裁量(非羁束行为)、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后果:强制执行

中止 VS 终止

行政转刑事

复议:终止

诉讼:中止

自然人死亡:中止

满 60 日原因未消除:终止

行政诉讼程序

一审

起诉

复议后起诉

作为:决定之日 15 日

不作为:届满之日 15 日

诉不作为

明确拒绝:拒绝之日 6 个月

默示拒绝

有履行期:履行期届满 6 个月

无履行期:申请满 2 个月后 6 个月

紧急情况:当时便可,6 个月

诉作为

全知道(知道内容 + 知道诉权):行为作出起 6 个月

知一半(知道内容 + 不知诉权):知道诉权起 6 个月 + 知道内容起 1 年

全不知(不知内容 + 不知诉权):知道内容起 6 个月 + 行为作出起 5 年(不动产 20 年)

受理 / 立案

处理方式

当场或 7 日内能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登记立案

当场能判断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立案,载明理由

当场或 7 日内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先予立案

起诉状或材料欠缺

材料补正告知

补正:登记立案

不补正

退回起诉状

坚持起诉,不予立案,载明理由

救济途径

不立案: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受理瑕疵:向上级法院投诉

不立不裁: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应当审理或指定其他下级法院审理

审理程序

庭前程序

流程

被告 15 日内提交答辩状

开庭前 3 日前传票传唤当事人

新诉讼请求

原则:不予准许

例外:行政赔偿程序一审结束前提出,非判决作出前提出

传票 VS 通知书

传票:当事人

通知书:证人

普通程序

审理对象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

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复议决定合法性

审理方式

必须言词审理

原则公开审理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法定简易:一审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

当场作出

2000 以下

政府信息公开

协定简易:一审案件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排除条件

二审、发回重审、再审

区别:民诉要求基层法院,行政无要求

审理期限

45 日内,无当庭宣判要求

区别:民诉 3 个月,有当庭宣判要求

通知方式

可以口头

裁判文书不得口头

举证期限

法院确定或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允许,不得超过 15 日

程序转化

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二审

上诉主体

原告、被告、第三人

审理方式

原则:开庭

例外:没有新事实,可以书面

审理对象

一审判决和被诉行为合法性全面审查,不局限于上诉范围

区别

民诉二审:上诉范围

刑诉二审:一审判决全面审查

行政诉讼特别程序

撤诉

申请撤诉

时间:一审、二审、再审、辩论终结

不诉不理:旧的审不审看撤不撤,新的审不审看诉没诉

视为撤诉

传票传唤拒不到庭

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不交诉讼费

撤诉后果

不得重新起诉

不交诉讼费除外

缺席判决

被告缺席:法院公告,提出处分的司法建议

原告缺席:视为撤诉

先予执行

条件

救命钱(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

程序

书面申请

不必提供担保

救济

可以申请司法复议一次

被告可提

调解程序

可调:自由裁量(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不可调:羁束行为(行政许可)

行政首长出庭制

行政首长:正职、副职、分管负责人

不能出庭,提交说明,加盖机关印章或签字

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行政编制身份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视为政府相应工作人员

不占用诉讼代理人名额

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

分别审理

合并审理

适用前提

行政行为与民事纠纷具有关联性

当事人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或在审理案件中同意

同一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不能超起诉期限

行政立案没有专属管辖

未约定仲裁

未提起民事诉讼

救济途径

可申请复议一次

立案审理裁判

原则:分别立案、合并审理、分别裁判

例外:合并立案、合并审理、合并裁判(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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