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争讼程序的概括及其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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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政争讼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自由选择
一般情况
复议
诉讼
诉讼
特殊情况(省部级自己作为复议机关)
省部复议
国务院裁决
诉讼
诉讼
复议前置
自然资源
行政确认(给了别人)
已经取得
自然资源使用权或所有权
涉及纳税
例外:处罚、强制、反倾销税
反垄断法
复议终局
出入境管理机关
外国人
限制人身自由
一般程序
申请:60 日
受理:5 日
不受理:再上级机关,责令或直接复议
审理:2 人实质审查
听证
主动听证
依原告申请
被告无申请
决定:60 + 30,法律可规定更短
特别程序
撤回
终止
不得再提出复议,违背真实意思表示除外
调解
范围:自由裁量(非羁束行为)、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后果:强制执行
中止 VS 终止
行政转刑事
复议:终止
诉讼:中止
自然人死亡:中止
满 60 日原因未消除:终止
一审
起诉
复议后起诉
作为:决定之日 15 日
不作为:届满之日 15 日
诉不作为
明确拒绝:拒绝之日 6 个月
默示拒绝
有履行期:履行期届满 6 个月
无履行期:申请满 2 个月后 6 个月
紧急情况:当时便可,6 个月
诉作为
全知道(知道内容 + 知道诉权):行为作出起 6 个月
知一半(知道内容 + 不知诉权):知道诉权起 6 个月 + 知道内容起 1 年
全不知(不知内容 + 不知诉权):知道内容起 6 个月 + 行为作出起 5 年(不动产 20 年)
受理 / 立案
处理方式
当场或 7 日内能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登记立案
当场能判断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立案,载明理由
当场或 7 日内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先予立案
起诉状或材料欠缺
材料补正告知
补正:登记立案
不补正
退回起诉状
坚持起诉,不予立案,载明理由
救济途径
不立案: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受理瑕疵:向上级法院投诉
不立不裁: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应当审理或指定其他下级法院审理
审理程序
庭前程序
流程
被告 15 日内提交答辩状
开庭前 3 日前传票传唤当事人
新诉讼请求
原则:不予准许
例外:行政赔偿程序一审结束前提出,非判决作出前提出
传票 VS 通知书
传票:当事人
通知书:证人
普通程序
审理对象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
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复议决定合法性
审理方式
必须言词审理
原则公开审理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法定简易:一审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
当场作出
2000 以下
政府信息公开
协定简易:一审案件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排除条件
二审、发回重审、再审
区别:民诉要求基层法院,行政无要求
审理期限
45 日内,无当庭宣判要求
区别:民诉 3 个月,有当庭宣判要求
通知方式
可以口头
裁判文书不得口头
举证期限
法院确定或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允许,不得超过 15 日
程序转化
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二审
上诉主体
原告、被告、第三人
审理方式
原则:开庭
例外:没有新事实,可以书面
审理对象
一审判决和被诉行为合法性全面审查,不局限于上诉范围
区别
民诉二审:上诉范围
刑诉二审:一审判决全面审查
撤诉
申请撤诉
时间:一审、二审、再审、辩论终结
不诉不理:旧的审不审看撤不撤,新的审不审看诉没诉
视为撤诉
传票传唤拒不到庭
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不交诉讼费
撤诉后果
不得重新起诉
不交诉讼费除外
缺席判决
被告缺席:法院公告,提出处分的司法建议
原告缺席:视为撤诉
先予执行
条件
救命钱(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
程序
书面申请
不必提供担保
救济
可以申请司法复议一次
被告可提
调解程序
可调:自由裁量(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不可调:羁束行为(行政许可)
行政首长出庭制
行政首长:正职、副职、分管负责人
不能出庭,提交说明,加盖机关印章或签字
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行政编制身份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视为政府相应工作人员
不占用诉讼代理人名额
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分别审理
合并审理
适用前提
行政行为与民事纠纷具有关联性
当事人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或在审理案件中同意
同一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不能超起诉期限
行政立案没有专属管辖
未约定仲裁
未提起民事诉讼
救济途径
可申请复议一次
立案审理裁判
原则:分别立案、合并审理、分别裁判
例外:合并立案、合并审理、合并裁判(行政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