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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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内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则上禁止“无因管理”,强调私法自治理念,所有权神圣不能侵犯。不得随意干涉他人私人事务。
同时又要奖励互助行为,阻却干涉他人事物的违法性
解决什么时候可以去管理他人的事物?干涉他人事物的理由何在?
遇到案例时,先判断主观和客观,都符合的话衔接到真正的无因管理
管理事物
不包括单纯的不作为
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
以本人名义,会发生无权代理的问题
以自己名义
管理他人事物
所管理事物是否为他人事物,应依管理人主观的意思定之(举证责任)
管理人有无为他人管理事物之意思,在客观的他人事物中,通常可以依其情形判断有无为他人之意思,在主观的为他热播事务中,应负举证责任
混合事物,指依客观标准兼涉本人及管理人利益范围之事务。需要注意管理人意思之主次
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人无认识本人必要
本人为多数人
可兼为自己利益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管理人无须有行为能力
无因管理之法律性质:事实行为
真正的无因管理
分类
适法无因管理
概念
管理人的行为符合本人的利益追求
构成要件
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例外规定
管理人为本人尽公益上之义务或法定抚养义务
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民法典》所规定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真正无因管理要件
加具适法事由
合乎本人真实意思
受益人可得推知的意思/受益人实际表达于外的意思
受益人真实意思悖俗
支出必要费用(支出时为准,管理人信赖标准)、清偿负担债务
法律效果
适法的无因管理特有法律效果
构成违法阻却事由之法律原因
费用偿还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1.法定之债
成立无因管理之债(阻却违法)
管理事务中,与侵权责任竞合
不成立不当得利
2.管理人的义务
主给付义务
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例外:对于免除本人生命身体财产之紧迫危险而为事物之管理者,对于其因管理所生之损害,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之外,不负赔偿责任
次给付义务
通知义务
开始管理时,以能通知者为限,应立即通知本人
根据本人指示
本人指示继续管理者,依其情形有时可解为系承认管理人之事物管理者
本人指示停止管理者,而管理人仍为管理时,应认定为其管理事务违反本人之意思
有无继续管理之义务?
无因管理类似于委托,终止无因管理类似于终止委托
计算义务(准用了委托规定)
管理事务之状况报告于本人
因管理事务所收取之金钱、物品以及孳息,应交付于本人
以自己之名义取得的权利,应转移于本人
管理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应交付于本人或应为本人利益、金钱的,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未经允许而使用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本人的义务
损害赔偿请求权、费用偿还请求权
损害补偿请求权
不适法无因管理
法律效果
管理人重大过失或故意才承担侵权责任
本人可得主张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若不主张无因管理,可能适用不当得利或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
管理行为的承担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概念
无法律上义务为他人的事物而为管理的行为。欠缺为他人管理事务之意思
分类
误信管理
概念
误信他人事物为自己事物而为管理(主观为自己,客观他人)
法律效果
若管理人没有过错,且本人得利的,可用不当得利的规定解决
管理人有过错且本人受损的,可用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解决
幻想管理
误信自己的事物为他人的事物而为管理(客观自己,主观为他人)
不法管理
概念
明知是他人的事物仍作为自己的事物而为管理(客观他人,主观为自己)
法律效果
管理利益移交/剥夺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