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行政受案范围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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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受案范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可诉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许可
行政确权
征收、征用与补偿
行政机关不作为
侵犯经营自主权和农村土地经营权
排除或限制竞争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行政给付
行政协议
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其他
不可诉行为
国家行为:政治性,不是行政性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国防和外交行为,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①针对内部的公务员的行为(只能复核与申诉)
②机关内部层级监督
③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
终局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决定具有最终效力;【注意】只有法律才可规定行政终局,此处的“法律”应做狭义解释
司法行为:公安、国安按刑诉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注意】公安借刑侦为名插手经济纠纷行为非刑事司法行为
行政调解行为:
民事调解不具有强制力,是否接受取决于当事人自愿
当事人不满调解仅能够就民事纠纷提起民诉
行政指导行为:非强制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新的影响【注意】复议维持是例外
协助执行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做出的执行行为
【注意】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未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
过程性行为:未对相对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行为
信访决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注意】行政机关所作的信访决定,应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要求上级机关“复查”,而不能提行政诉讼
概念: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务和相对人签订的合同;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基于法定事由,可单方解除合同
行政协议 ≠ 具体行政行为;只受理“民告官”的案子
受理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
审查方式:诉具体行政行为时附带审查,不能单独审查
审查范围: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审查前提:行政决定必须是依据该规范性文件作出
申请时间:
应在一审开庭前提出
有正当理由的,也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管辖法院:由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
审查程序:
发现可能不合法的,应听制定机关的意见
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法院应准许
但行政机关未陈述意见或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阻止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越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及相关条款等方面
不合法的认定:越权,抵触上位法,违法增加义务或减损权益,制定、发布程序违法,其他
处理方式
法院认为合法的:应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法院认为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阐明;并在裁判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建议,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接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 60 日内书面答复。情况紧急的,法院可建议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
备案和再审:一般报上级备案,省部级制定的层报最高和高级法备案
①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备案。省、部级制定的,司法建议还应分别层报最高法、高级法院备案
②法院院长认为本院生效裁判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委会讨论。上级法对下级法的已生效裁判,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