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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知识特殊程序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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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hiro 浏览量:62022-11-22 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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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理中的特殊程序主要包括9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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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行政审理中的特殊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撤诉制度

自愿撤诉的过程

一改:被告改变行政行为

改变时间

可以在一审中改变,也可以在二审、再审中改变

作出改变后,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改变表现

实质改变

改变被诉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改变被诉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行为的处理结果

视为改变

被告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采取了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行政裁决案件中,被告书面认可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

动因

被告自主改变

法院建议改变

二撤:原告申请撤诉

出于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撤回起诉

主体仅限于原告(一审)和上诉人(二审)不包括第三人

撤诉的提出时间是判决或裁定宣告前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不愿撤诉的,法官应当审理的改变前的旧行为还是新行为

新行为审不审看诉没诉

旧行为审不审看撤不撤

三裁: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裁的条件:被诉行为的改变

不违法违规、不越权弃权,不侵犯法益

书面告知法院

第三人无异议

裁的结果

准予撤诉

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不予撤诉

继续审理本案,并及时作出裁判

不能即时履行或一次性履行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裁定中止审理

视为撤诉

不来的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先走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不交钱的

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或者提交申请未获批准的

撤诉的法律后果

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立案,但因诉讼费缴纳问题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法院应予立案

撤诉错误的纠错制度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准许

缺席判决制度

对被告的缺席审判

条件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后果

予以公告

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原告的缺席审判

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一般视为撤诉

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民法院不予准许后,可以缺席判决

行政首长出庭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还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行政首长: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应当向法院提交情况

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

包括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调解制度

原则上不适用调解

对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自由裁量行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调解

调解书

同民诉

调解公开制度

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结果不公开,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第三人参与调解

可以依申请,又可以依职权

及时判决

调解协议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

(不考)同民诉

先予执行案件的前提基础条件

无实质争议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

原告向法院申请,仅限于原告

先予执行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当事人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

再审开启时,可以不中止原判执行

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制度

(不考)同民诉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制度

妨害行政诉讼的作为(不考)

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写出悔过书,保证不再犯

罚款和拘留

须经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可以合并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不得连续适用

回避制度

同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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