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务管理中税款征纳基本制度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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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税款征纳基本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账簿相关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税额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区别
1.核定时间和前提不同:定期定额是在纳税申报之前,是预先的核定和事先的推定,是事先确定的缴纳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是当纳税人违反了申报义务,或者记账、保存凭证等其他协助义务时,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核定,是为了确认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
2.核定的范围不同:定期定额征收的范围是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无记账能力的小型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的范围主要是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或者销毁、账目混乱等(6情形)
3.税额的固定性不同:定期定额的核定额确认后保持一段时间不变,一般是经营额偏离一定比例才进行重新核定;核定征收的定额是定量,营业额发生变化随之变化。
4.核定后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定期定额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实行简易申报,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此外还可以合并征收期限,将几个征期合并为一个;核定应纳税额是建立在纳税人已经申报而申报不实,到期未申报,申报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5.核定的手续不同:定期定额相对比较复杂,核定征收由县级以上审批执行。
适用条件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可以责令进行纳税担保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在出境前不能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的
③对于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来临时经营者需要购买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交纳税担保(保证金);
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在申请复议前应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形式
人的担保
担保人必须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及国家拨款单位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
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即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或者未全部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自有物和第三方无争议的物
税收保全的是纳税能力,银行存款和货物财产。
程序
①有根据认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
②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③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采取税收保全;
④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⑤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未立即解除,使纳税人遭受实际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转入强制执行;
⑥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内容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这项措施在纳税人没有存款或者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存款的情况下采用(纳税人个人及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及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在税收保全的范围之内。)
强制执行要求
1.执行主体必须合法,只能由税务机关执行(其中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税务人员必须是两人以上;
2.执行程序必须合法,税收保全措施失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应通知被执行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3.执行范围必须合法,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超出应抵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及扣押、查封和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的部分,税务机关应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不足部分,税务机关应依法追征。对纳税人个人以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单价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4.必须有相应的补救措施,是维护纳税人利益的需要,也是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所必须的。
执行要求
拍卖优先——商业代销——自找买家——变卖
特殊情况:
从适用对象上看,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因偷税、抗税,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税务机关除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外,还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采取措施之前,税务机关无须向当事人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保全措施的一种
税款的推迟缴纳(延期纳税)
①不可抗力;
②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
滞纳金制度
滞纳金=滞纳税额*滞纳天数*0.5‰▓缴款书到期次日起至税款入库当天
追征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多缴税款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缴款书当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纳税人在结清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后才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多缴税款要求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
相对优先,先欠税税收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破产法》规定的资产清偿顺序为: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职工债权;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
2.税收与有担保债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平等。要看欠税的发生时间,欠税时间在前,则税款优先。抵押权、质权的发生时间为合同生效日;留置权发生于运输、保管、加工三种合同之中,留置权发生的时间为财产被实际扣留之日。
欠税公告制度
目的有两个:向第三人提出警示,保护第三人利益;公告纳税人欠税内容和时间,变相宣告税收优先。
代收权和撤销权
1.代位权。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主动追讨第三人所欠(已到期)的债务,以归还欠税,又无其他财务偿还欠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代位权申请,由法院作出裁决,向第三人追讨不超过应纳税额的债务。
2.撤销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即不再追讨第三人所欠债款),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即逃避追缴欠税的背景)致使欠税可能无法收回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申请,由法院作出裁决,撤销欠税人的上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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