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化妆品管理条例中经营管理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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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管理条例:经营管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要求
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
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
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应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
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
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
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应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
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
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
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
应对召回的化妆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
发现其受托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予以配合实施召回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通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
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
未依规定执行的,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实施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进口商
对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
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应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要求
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
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第六章第五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第六章第五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2d7cbac6f34ccc27a1712baef07bbd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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