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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技术要点讲解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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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核查技术要点讲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基础及准备

核查 根据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对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核实、查证的过程。

不符合项 核查发现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关信息、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支撑材料等不符合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核查原则依据 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应遵循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业严谨的原则,依据以下文件规定开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工作通知: 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核查流程要点

建立核查工作组

省级生态环境主曾郚门应根据核查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核查工作组开展核查工作。工作组由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核查工作组的工作内容包括 实施文件和观场评审: 提出《不符合项清单》,交给重点排放单位整改,验证整改是否完成 出具《核查结论》: 负责填报国家和省信息平台,完成电子化核查、智生成核查报告, 对未提交排放报告的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保守性原则对其排放量及相关数据进行测算 工作组至少由2名成员组成,其中1名为负责人,至少1名成员具备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所在行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文件评审

核责工作组对重点排故单位提交的排放报告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等支撑材料进行文件评申,文件评审贯穿整个核查过程。 初步确认重点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及相关信息的符合情况,识别现场 核查重点,提出现场核查时间、需要访问的人员、需观察的设施、设备或操作以及需查阅的支撑文件等现场枝査要求。

文件评审重点关注 投诉举报企业温空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存在的问题:日常数据监测发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存在的异常情况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办交办的其他有关察气体排放的事项

现场核查

现场评审工作:对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现场核查,收集相关证据和支材料,详报信息系统,完成核查记录 现场核查组成员至少2人,目的是为了保证核查工作的连续性。

现场核查

查

问

看

验

核查准备

明确核查任务重点、组内人员分工、核查范和路线,准备核查所需要的装备如现场核查清单、记景本、交通工具、通信器材、录音录像器材、现场采样器材等。 现场核查:现场采用查、问、看、验等方法开展工作,验证现场收集的证据的真实性,保其能够满足核查的需要;填写完成《现场核查清单》,并在现场核直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技术工作组。 不符合清单提出:核查中未取得有效证据、不符合核算指南要求以及未按数据历量控制计划执行等情况,提出《不符合项清单》,要求重点排放单位收到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来取整改措施。

出具核查结论

对于未提出不符合项的,核查工作组应在现场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核查结论》提出不符合项的,核查工作组应在收到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不符合项清单》整改措施后内填写完成《核查结论》。 如果重点排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究成对不符合项的整改,或整改措施不符合要求,技术工作组应根据核算指南与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缺省值,按照保守原则测算排放量及相关数据,并填写完成《核查结论》 对于经省级生态环绩主管部门同意不实施现场核查的,技术工作组应在省级生态环主管部门作出不实施现场核查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核查结论》。

告知核查结果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核查结论》告知重点排放单位, 省级生态环填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可在告知核查结果之前,采用复查的方式对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进行书面或现场评审,复查的程序可参照核查程序实施,复查可以针对所有的重点排放单位,也可以仅针对数据质量风险较高的重点排放单位。复查的实施主体和流程均可以参考核查的实施主体和流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同一个重点排放单位,实施复意和核查的主体不能相同。

保存核查记录

省级生态环博主管部门应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核查的全部书面(含电子)文件少5年, 技术服务机构应将核查过程的所有记录、支撑材料、内部技术评审记录等进行旧档保存至少10年,

核查复查

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被告知核查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生志环境主管部 门申请复核。 复核结论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 公开《核查结论》:核查工作结束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所有重点排放单位的《核查结论》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报生态环填部汇总。 公开复核结论:如果核查结果涉及整核,复结论也应公开,公开技术服务机构信息:核查工作结束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核查报务进行评价,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评价过程应结合技术服务机构与省级生态环主管部门的日常沟通、技术评审、复查以及核查复核等环节开展。

4.文件

注意执行2022 485号编制

注意仅2022年使用

3.核查要点

核算边界

技术工作组应查问组织机构图、厂区平面图、标记排放输入与输出的工艺流 程图及工艺流程描述、固定资产管理台账、主要用能设备清单并查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相关环影响计价报告及批复、排污许可证、承包合同、租赁护议等,确认以下信息的符合性

核算边界是否与相应行业的核算指南以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一致 纳入核算和报告边界的排放设施和排放源是否完整 与上一年度相比,核算边界是否存在变更等。

核算方法

技术工作组应确认重点排放单位在报告中使用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相应行业的核算指南的要求 对任何偏高指南的核算方法都应判断其合理性,并在《文件评审表》和《核查结论》中说明,

核算数据

活动数据 应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中的每一个活动数据的来源及数值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活动 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等。 对支撑数据样本较多需采用抽样方法进行验证的,应考虑抽样方法、抽样数量以及样本的代表性

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

是否理立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规章制度,包括负击机构和人员、工作流程和内容工作周期和时间节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专员 是否定期对计量器具、监测设备进行维护管理,维护管量记录是否已归档 是否建立健全温室气体数据记录管理体系; 是否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内部审核制度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执行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被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后,在提交首年度排放报告时,按照规定的格式提 交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在没有修订的情况下,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不需要每年提交 对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内容的核查包栝:版本及修订、重点排放单位情况、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 设施描述、数据的确定方式、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等5个方面

其它内容

投诉举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存在的问题;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办交办的事项 日常数据监测发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存在异常的情况; 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中出现错误风险较高的数据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是如何控制这些风险的 重点排放单位以往年份不符合项的整改完成情况,以及是否得到持续有效管理等,

5.重点企业的符合性及年度变化情况

信息的一致性

1、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重点关注重点排放单位名称、所属国民经 济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理位置、排污许可证编号等基本 信息; (1)营业执照 (2)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 (3)排污许可证及副本 (4)项目核准批复 (5)电力业务许可证 (6)通过电子地图等应用软件现场确认地理位置;

经营变化情况

重点排放单位合并、分立、关停或撒迁情况等核定文件;发电设施地理边界变化情况;主要生产运营系统关停或新增机组或新增项目生产等情况;较上一年度变化,包括算边界、放源等变化情况。

机组类型

(1)300MW等级以上常规燃煤机组: (2)300MW等级及以下常规燃煤机组: (3)燃煤歼石、煤泥、水煤浆等非常规燃煤机组(含燃煤循环流化床机组): (4)燃气机组。 对纯凝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的识别准确:是否是母管制系统。

容量准确

装机容量准确:以发电机容量作为机组装机容量,可采用机组运行规程等进行确认、应与当年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冷却方式

冷却方式是指汽轮机凝汽器的冷却方式,可采用机组运行规程或铭牌信息等进行填报。

6.核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企业名称、排污许可证编号等与排污许可栽明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违规转移报告主体责任; 2、机组数量等主要生产设施存在错报、报、瞒报等; 3、机组类型、装机容量等与排污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现场检查不一致的: 4、企业存在未批先建或批建不符的违法机组,如: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建设的机组装机容量与批准文件不一致: 5、发电机装机容量报告有误的,如报告为汽轮机装机客量的,或者发电机铭与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不一致的,或者排污许可证信息未及时更新的:

6、冷却方式填报有误,如填报的不是汽轮机汽器的冷却方式面是回水冷却方式,冷却方式应为水冷或空冷;背压机组填写了冷却方式; 7、机组类别识别不准确的,“300MW等级以上”是指发电机装机容量在400MW及以上,“300MW等级及以下”是指装机容量在399MW及以下,此外对非常规燃煤锅炉识别不准确的 8、存在重大经营变化情况,影响接放核算与配额分配但未主动报告的,未主动、及时报告发生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破产、兼并、关闭、改组改制、产权变动等导致数据报送需要发生变动的情况: 9.涉嫌伪造变造,或串通、联合有关单位和人员伪造、变造数器、接放报告及相关材料的。

7.排放量计算相关

1、新增生物质(含垃圾、污泥)掺烧热星占比计算方法,P6 6.1.4 2、对非常规燃煤机组给出专门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P8-6.2.4.1(0.03085 tC/GJ,不含非常规燃煤机组)和(0.02858 tC/GJ非常规燃煤 3、燃气燃油元家碳实测不再要求资质。P8-6.2.2.5 4、不再扣减非生产用燃料,P7-6.2.1.1不再体现(2022年修订版体现) 5、不再给出电网排放因子数值 P9-7.2.2不再体现(2022年修订版休现)

关键参数

1、燃煤消耗量数据来源优先序 A.燃煤消耗量优先采用每日入炉煤测量数值,经校验合格后的皮带秤或耐压式计量给 煤机的入炉煤测量结果,采用生产系统记录的计量数据。 B.不具备入炉煤测量条件的,根据每日或每批次入厂煤盘存测量数值统计,采用购销 存台账中的消耗量数据。 确认有上述多个数据源时,按排序顺序优先。各个核算年度的获取优先顺序不应降低。 已有入炉煤测量的不应改为入厂煤。 (查明不能采用入炉煤的原因)

交叉核对

(1)生产系统记录的数据,即皮带科、电子称重式给煤机等计量器具直接计量获取的 数据,重点注意原始底码数据与生产数据是否一致:(必须查原始底码记录!!!) (2)购销存台账中的数据,即通过购入、售出量:库量、盘存测量数值等统计计算得 到的消耗量;重点关注净入厂量和查库数据。 (3)供应商提供的结算凭证数据,即采购量数据。 般采用第(2)和(3)作为交叉核对数据源。

计量器具

(1)入厂煤计量器具,如汽车衡、轨道衡等,为强制性检定计量器具,需委托政 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定期检定: (2)入炉煤计量器具,如皮带释、电子称重式给煤机等,可企业自行校准维护: 皮带秤须采用皮学秤实煤或循环链码校验每月一次,或至少每季度对皮带秤进 行实煤计量比对。 (3)现场检查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记录。

3、未按照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进行校准处理方式,第一年执行!!! (1)未延迟校准、准确度符合规定:按照实际检测结果: (2)未延迟校准、准确度超过规定要求:检测结果x[1+(校准准确度-规定准确度)]; 未校准:检测结果x(1+规定准确度); 延迟校准:排放年度内,校准覆盖时间段按未延迟校准处理,校准未盖时间段按未校准处理

燃煤消耗数据

4、可能存在的问题 (1)原始底码数据与消耗量日数据、月度、年度数据不一致,且无合理解释; (2)燃料消耗量生产报表数据与购销存台账、结算凭证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交叉 核对数据不符合,且无合理解释: (3)有入炉煤测量结果而未采用,且无合理解释; (4)轨道衡、汽车衡、皮学科成电子称重式给煤机未按要求定期检定或校准。 (5)“保守性处理”第一年执行,数据要有理有据

1、标准规范 (1)采样方法 GB/T475-2008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19494.1-2004煤炭机械化采样第1部分:采样方法 (2)制备方法 GB/T474-2008 煤样的制备方法GB/T GB/19494.2-2004 煤炭机械化采样第2部分:煤样的制备

煤样的采样与制备

2、首年新增:煤炭元素碳含量、低位发热量等参数检测的采样、制样方案 采样方案包括每台机组的采样依据、采样点、采样频次、采样方式、采样质量和记录等 制样方案包括每台机组的制样方法、缩分方法、制样设施、煤样保存和记录等;

询问采样工作人员,确认采样、保存和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GBIT 475《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 19494.1 (煤炭机械化采样第1部分:采样方法》的要求;确认采样点与燃媒计量点的对应性; 询问制样工作人员,确认来样、制样、送煤、保存和记录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GB/T474《煤样的制备方法》、GB/T 194942《煤炭机械代采样第2部分:煤样的制备): 如涉及送样,询问送样负责人,详细询问其送样流程和记录要求,如何确保样品完整送出井由实验室按效等规定,

2、首年新增:煤炭元素碳含量、低位发热量等参数检测的采样、制样方案 采样方案包括每台机组的采样依据、采样点、采样频次、采样方式、采样质量和记录等; 制样方案包括每台机组的制样方法、缩分方法、制样设施、煤样保存和记录等;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中明确市核方法和要求: 询问采样工作人员,确认采样、保存和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GBIT 475《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GBIT 19494.1 《煤炭机械化采样第1部分:采样方法》的要求;确认采样点与燃媒计量点的对应性;" 询问制样工作人员,确认来样、制样、送煤、保存和记录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GB/T 474《煤样的制备方法》、GBIT 19494.2《煤炭机械化采样第2部分:煤样的制备》; 如涉及送样,询问送样负责人,详细询问其送样流程和记录要求,如何确保样品完整送出井由交验室接收等规定,

2、采样:重点核查采样点、采样方式、采样时间、采样质量、负责部分和采样人 送样:涉及两个部门,存在送样交接,时间、样品、质量和人员签名 制样:负责部门、制样设备、制样时间、制样后样品和质量、制样人 存样:存样样品和重量、存样时间、人员等 逻辑一致性 成者涉及本指南币荒素碳含量、低位发热量检测的煤样,应留存每日或每班煤样,从 报出结果之日起保存2个月备查;月缩分煤样应从报出结果之日起保存 12 个月备查。

3、可能存在的问题 (1)没有采样和制样方案 (2)方案中煤样的来样与制样不符合标准要求; (3)方案与实际采样制样过程不一致 (4)煤样的采样样制样送样记录不完整、不规范; (5)煤样的保存不完整、不规范; (6)对于集中补测元素碳含量的,需重点关注煤样的保存情况; (7)人工采样时,DCS调取入炉煤上煤皮带的运行记录,核查采样时间与运行记 录不一致。

元素测定

A.燃煤元素碳含星应于每次样品采集之后 40 个自然日内完成该样品检测,检测报告应同时包括样品的元素碳含量. 低位发热量、氢含量、全硫、水分等参数的检测结果。 B.检测报告应由通过CMA 认定或 CNAS 认可、且检测能力包括上述参数的检测机构/实验室出具,并盖有 CMA 资 质认定标志或 CNAS 认可标识章。 C.其中的低位发热量仅用于数据可靠性的对比分析和验证。(和企业自测数据对比,看其合理性) D.燃油燃气元素碳实测不再要求资质。 E.应保留检测机构1实验空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相关材料备查,包括但不限于样品送检记录、样品邮寄单据、检测机 构委托协议及支付凭证、咨询服务机构委托协议及支付凭证等;

F.查验委托检测报告真实性: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en中“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 验检测”““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平台”进行查询(部分检测机构上传报告时间较为滞后,可能查不到) 元素碳含量取值应与燃煤消耗量状态一致,即均取入炉煤值或入厂煤值,且与低位发热量状态一致 ,元素碳含量应优先采用每日入炉煤检测数值,采样位置对应为皮带秤入炉处。

元素碳含量

1、检测方法 GB/T212-2008《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7《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211-2007 2、方法提要 (1)A.全水分(6mm试样) 试样要求:粒度为6m,重量为10g-12g; 烘干温度:通氮干燥或空气干燥,105°C-110°C; B.全水分(13mm试样) 试样要求:粒度为13mm,重量为490g-510g; 烘干温度:空气干燥,105°C-110°C;

核查要点: 制样中是否有全水份样? 测量频次为每班/每日? 是否分机组? 数值波动性? 查看实验室设备和原始记录

C.内在水分(空千基水分)---企业自测 试样要求:粒度为3mm,重量为9g-11g(测量外在水后样品); 烘千温度:空气干燥箱环境温度为105°C-110°C; 核查要点: 企业自测与元素碳样品数值两者数值的差异性。是否合理?

3、可能存在的问题 (1)五项检测指标不全。 (2)企业自测的水分与元素碳样品水分数据差异较大。 (3)企业自测的热值与元素碳样品热值数据差异较大。 (4)企业自测热值与元素碳样品碳含量趋势关系不合理。 (5)企业自测热值和元素碳含量波动较大。 (6)全水份自测是否符合要求。 (7)水分测定无原始记录。

低位发热量

1、检测方法 GB/T213-2008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2、低位发热量的检测和取值要求 应以每天的入炉煤低位发热量和入炉煤量加权计算。如果数据无法获得,可采用入 厂煤低位发热值的加权平均值,权重是每批次的入厂煤量。未实测或测定方法不一致 的,取缺省值26.7GJ/t; 3、实验室是否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质量控制、记录 台账等; 4、低位发热量取值应与燃煤消耗量状态一致,即均取入炉煤值或入厂煤值; 5、加权计算低位发热量月平均值过程中,煤量应与入炉煤消耗量保持一致。

4、可能存在的问题 (1)低位发热量未按GB/T213-2008要求使用量热仪实测; (2)自行检测的,量热仪内无原始记录,且无合理解释; (3)自行检测的,每日原始煤质分析记录不齐全,如分析记录日期不连续、原始 记录未保存或丢失等,与统计台账不一致; (4)排放报告应使用低位发热量的数据,但错误使用高位发热量;报告结果应为 收到基的数据,但错误使用千基或空干基数据结果; (5)全水分、硫分、氢元素未按要求检测或检测不规范; (6)低位发热量取值与燃煤消耗量状态不一致,即不是均为入炉煤或入厂煤。

单位热值含碳量检测

1、单位热值含碳量的检测和取值要求 (1)未进行元素碳测定,或元素碳含量不符合要求时,单位热值含碳量取 0.03085 tC/GJ(不含非常规燃煤机组)。取 0.02858 tC/GJ(非常规燃煤机组)。

氧化率 电力 排放因子

1、碳氧化率的取值要求 取缺省值99%。 2、购入电力数据获取要求 购入电力的活动数据按以下优先序获取: (1)电表记录的读数; (2)供应商提供的电费结算凭证上的数据。 3、电力排放因子 2023年采用0.5568 kgCO2/Wh(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2024年 第12号) 3、可能存在的问题 (1)机组购入使用电力统计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形,应查询企业生产日志进 行比对,一般在维修、检修期间存在下网用电; (2)购入电力核算边界错误,如自备电厂计入发电厂用电外的生产用电; (3)购电发票可能存在提供、统计不完整,存在缺失、遗漏的情形;应通过 当年电网开具的全部电力结算单比对,结算单中表底码应连续。

燃油消耗

1、燃油消耗量数据要求 应按以下优先序获取:(1)生产报表、生产记录中的燃油消耗量数据; (2)购销存台账,通过购入量、出(入)库量、盘存数值等统计计算得消耗量数据; (3)供应商提供的结算凭证数据,即采购量数据。 2、燃油低位发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数据要求 应至少每月检测,宜取加权或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月的低位发热量数值。 无实测时采用指南附录表中规定的对应的缺省值。 4、燃油碳氧化率数据要求:采用指南对应的缺省值。 5、可能存在的问题 (1)机组使用燃油统计可能不完整; (2)燃油购入发票可能存在提供、统计不完整情况,存在缺失、遗漏的情形。

配额分配

5、将计算复杂的供电量替换为直接读表的发电量 6、不再核查“供热比”等5个参数,仅要求企业报告

核查要点:A. 发电量,底码读数和生产数据是否一致 交叉验证:发电量=装机容量x全年/月运行小时数x负荷系数。 交叉验证辅助参数:“上网电量”作为“发电量”校验参数,可进一步验证数据的真实性。 B.供热量:供热量为供热计量点供出工质的焓减去返回工质的焓乘以相应流量。 供热存在回水时,计算供热量应扣减回水热量。 表码读数与生产数据是否一致,交叉核对可用结算发票作为数据源。注意温度和压力取值。 交叉验证辅助参数:供热量<锅炉产热量; 机组综合热效率:对纯凝机组,(发电量x3.6)/Σ(燃料消耗量x低位发热量)<1 对热电联产机组,(发电量x3.6+供热量)/Σ(燃料消耗量x低位发热量)<46%” C.运行小时数:参照指南; D.负荷系数:参照指南

若未校准

未延迟校准、准确度符合规定:按照实际检测结果; A. 未延迟校准、准确度超过规定要求:检测结果x[1-(校准准确度-规定准确度)]; B. 未校准:检测结果x(1-规定准确度); C. D.延迟校准: 排放年度内,校准覆盖时间段按未延迟校准处理,校准未覆盖时间段按未校准处理 注意:发电量的电表非一级电表,一般为三级电表 供热量的流量(差压变送器、流量积算仪)、温度(热电偶、热电阻 和压力(压力变送器)等校准记录和检定证书,

1、如果发电量电能表安装在变压器输出端,则须经过试验计算出变压器的损失, 在计算发电量时,应由变压器端电量加变压器损失,换算到发电机端的电量; 2、机组发电量不应包括备用柴油机组发电量。 3、供热量计量点和结算点的位置位于热源侧还是用户侧; 4、烟气余热供热由于不是从汽水系统供出的热量,因此不计入机组供热量。 5、供热量测量设备(流量、温度和压力)较多,校准是否完整,如何保守性处理?

8.典型问题

01 核算边界失实 1.将其他法人企业发电设施纳入核算和报告范围。 2.漏报应纳入核查和报告范围的发电设施。 检测煤样失真 02 用其他煤样(单日或多日样、其他煤炭等)作为月混合样送检 用其他煤样代替日混合样(检测低位发热量) 2 在采样、制样或送检煤样中掺杂其他煤炭或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预处理,严重影响检测 3 结果和碳排放核算结果. 4.篡改或无法提供任何采样、制样、存样、弃样、送检等原始记录或凭证,且相关证据 存在矛盾,而出具煤质检测报告。 5.不具备采样、制样、存样条件(无采样、制样人员或无采样、制样、存样器具),而 出具煤质检测报告。

03 检测数据或报告失真 1.检测报告编号、日期、签字、样品数量、煤样状态、检测结果等失真,无 CMAJCNAS等标志。 2.自有化验室的煤质化验检测原始数据、记录台账、统计报表失真。 3.煤样寄送凭证时间滞后于检测报告显示送检时间。 企业未向检测机构提供全水分,但检测报告出具收到基煤质数据。 4. 5.企业自有化验室量热仪或碳氢仪中无原始检测记录或大量缺失,且无合理解释,或无 煤质化验检测原始数据、记录台账、统计报表等。 6.接受委托的检测机构无检测资质、资质过期、无某指标检测资质。

04 碳排放报告及有关数据失真 1.无煤质检测数据或燃煤消耗量等支撑数据,直接填写有关数据和排放报告。 2.燃料种类或燃料使用量缺失,影响碳排放核算结果。 3.增大或减少供电量、供热量、外购电等数据,影响碳排放核算结果。 05 数据状态不匹配 (应均为入炉煤或均为入厂煤)。 各参数与燃煤消耗量状态不匹配

06 参数选用错误 1. 燃煤低位发热量未按照GBT213实测相关参数(水分、硫含量、氢含量等) 2.低位发热量直接由高位发热量用经验参数折算, 3.煤质分析基准错误选用空于基或于燥基(应为“收到基”); 4.燃煤发热量取值错误,未取低位发热量, 5.元素碳含量使用固定碳而非元素碳。

统计计算错误 07 1.燃料消耗量统计错误; 2.月度/年度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未按每日/每月耗煤量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3.某日或某批次燃煤无实测时,未桉照缺省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4.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厂用电量数据统计计算方法不符合指南要求; 碳排放报告采用数据的检测频次不符合要求, 碳排放报告月度数据合计后与年度数据不一致。 08 煤量计量不规范 1.列入强制检定目录计量器具未按期进行检定,未取得检定证书, 2.其他计量器具和设备未按规定要求维护、校准。

09 煤样采用制样检测不规范 企业自有化验室或接受委托的检测机构,煤质检测方法不符合标准要求 2. 设施和环境脏乱差,对实验活动产生污染和干扰, 未桉采样规范(GB/T475或GBПT19494.1)进行采样 3 4、制样室环境或制样过程不符合规范GB474的要求: 5、未按GB474(煤样的制备方法)的要求存样; 6.列入强制检定目录检测设备仪器未按期进行检定,未取得检定证书,其他检测化验设 备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维护和校准; 7、检测化验规程、方法和操作过程不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8、检测化验、校验人员代签、补签有关记录, 检测化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考核。 9

10 数据质量控制不规范 1.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未建立或不规范(特别是缺少采样、制 样和化验、保存样品、送检的管理制度) 2.温室气体数据内部台账管理制度未建立或不规范(手工记录台账不完整、与电子台账不对 应、记录人员代答或补签有关记录) 3.数据质量控制过程未按照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监测计划)执行(如监测设备、监测频次、 校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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