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考试笔试部分《综合素质》相关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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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必备考点梳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考点一:素质教育的内涵
(1)素质教育是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2)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3)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4)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5)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考点二:新课改的教学观
(1)教学从“教育者为中心”转向“学习者为中心”
(2)教学从“教会学生知识”转向“教会学生学习”
(3)教学从“重结论轻过程”转向“重结论的同时更注重过程”
(4)教学从“关注学科”转向:关注人
考点一:“以人为本”的学生观的内涵
1.学生是发展的人
(1)学生的发展是有规律的
(2)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3)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
2.学生是独特的人
(1)学生是完整的人
(2)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
(3)学生与成人之间有巨大的差异
3.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1)每个学生都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
(2)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3)学生是责权的主体
考点二:教育公正——面向全体学生
教育公正,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就是所有的学生都能够获得同样的教育机会,或者说教育机会对所有的学生来说是均等的。
所谓的教育机会均等,包括两方面,一是入学机会均等;
二是教育过程中机会均等。
考点一:新课改下的教师观
1.教师角色的转变
(1)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新课改要求教师应该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学生发展的促进者;
(2)从教学与课程的关系看,新课改要求教师应该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3)从教学与研究的关系看,新课改要求教师应该是教育教学的反思研究者;
(4)从学校与社区关系看,新课改要求教师应该是社区型的开放教师。
2.教师行为的转变
(1)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改强调尊重、赞赏;
(2)在对待教学生,新课改强调帮助、引导;
(3)在对待自我上,新课改强调反思;
(4)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关系上,新课改强调合作。
考点二: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结构
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容
(1)道德素养
(2)知识素养:
政治理论知识、学科专业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科学知识;
(3)能力素养:
语言表达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自我调控和自我反思能力(教育机智)、教育科研能力、观察学生能力、创新能力、运用现代技术手段能力;
(4)心理素养:
高尚的师德、愉悦的情感、良好的人际关系、健康的人格。
1.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3.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宇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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