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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之教育法律法规之未成年人保护法3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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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考试科目一《综合素质》里的教育法律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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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综合素质》之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二条【临时监护情形】

(一)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

(三)监护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监护职责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五)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临时监护方式】

委托亲属抚养

家庭寄养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评估后可送回监护人抚养

第九十四条【长期监护情形】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收养评估】

民政部门长期监护或符合条件者收养(与民政部门监护关系终止)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零一条【专门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

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第一百零三条【对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监护资格的变更】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一百一十条【案件审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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