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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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两阶层体系的原理
第一步:事实判断——法益侵害事实(法益侵害性、客观违法)
第二步:价值评价——可谴责性(有责性、主观责任)
简图
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 违法阻却事由
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 责任阻却事由
危害行为
概念
危害行为,又称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自由、客观上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身体动静。
特征
客观上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体性)
1.将单纯的人的思想活动、思想方式排除于危害行为的外延,与“意思刑法”划清了界限。
2.刑法所惩罚的行为只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是其他任何性质的行为。
主观上是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有意性)
只有在一定的意思支配下的动作,才能成为人的行为。因此要将人无意识、无意志的身体活动排除于危害行为之外。
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行为主要有:
1.人在睡梦或者催眠状态下的举动。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3.人的身体受到绝对强制下的举动。
4.反射动作、因疾病等痉挛所实施的举动。
危害行为的刑法禁止性(有害性)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不仅要看其实质上是否对社会有无危害,还要在形式上是否违反了刑法的规定。
不作为犯的基本问题
作为:(不应为而为之)
作为是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换言之,该行为是指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
不作为(应为而不为)
不作为,是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某种特定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换言之,该行为是指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
不作为犯的分类
1.纯正(真正)的不作为犯:依刑法规定只能由不履行义务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等,这些犯罪不可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
2.不纯正(不真正)的不作为犯:这种犯罪通常是作为犯,但也可能是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成立条件:应为、能为、不为
①行为人应当履行特定义务。 (作为义务来源)
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必须在能够履行特定义务的条件下不履行义务,即有能力履行并且有条件履行而不履行义务时,才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
③行为人不履行该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如果即便履行该特定义务,结果仍然不可避免,则没有必要惩罚该不作为行为。
④兜底性要求: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程度要求)
作为义务来源
如何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义务”,在于行为人对于处于危险境遇的人,是否具有保证人地位,也即行为人是否有保证他人安全的义务。
1.仅仅是发现他人处于危险境地,没有救助义务
(1)发现者仅仅是“遇见”了危险,并没有保障他人安全的义务,不成立不作为犯。
(2)但是,如果在发现者的监控范围(支配领域、责任领域),如自己家中,即便仅仅是发现危险,仍有救助义务
2.如果降低了他人所处的危险,没有救助义务
(1)行为人降低了危险是“做好事”,不成立不作为犯
(2)对于处于危险境地的人实施自愿救助的(做好事),如果耽误了受伤者受到他人救助的机会,则这种自愿救助行为必须“一救到底”。
3.行为人如果对他人创造(提升)了危险,原则上就应当对他人有救助义务
(1)行为人的行为如果创设了风险,使他人处于危险境地,当然有排除危险的义务。“谁制造危险,谁消除危险”
(2)成年人从事社会正常风险行为,自己把握风险,他人不负有保障你安全的义务,不能寄托于他人替自己来防范自己的危险。
(3)正当防卫是刑法鼓励的行为,即便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创造了危险,也没有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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