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是指一个人的知识水平、道德修养以及各种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素养.人的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是社会发展的一般要求和趋势,尤其是当前人类即将迈入知识经济社会,提高人的综合素质尤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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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知识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素质教育观的定义和内涵
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的教育
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新课改的教学转变
教学从“教育者为中心”转向“学习者为中心”
教学从“教会学生知识”转向“教会学生学习”
教学从“重结论轻过程”转向“重结论的同时更重过程
教学从“关注学科”转向“关注人”
我国教育目的的基本精神
要培养的人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要求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适应时代要求,强调学生个性的发展
学生观
学生是发展的人
学生是独特的人
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现代教师角色的转变
教师从知识的传授者转变成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学生发展的促进者
教师从课程的忠实执行者转变为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教师要从“教书匠”转变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和反思的实践者
教师要从学校的教师转变成社区型开发的教师
对于教师角色的转变
可以结合我们的口诀“开促放研(打开醋,放点盐)”进行识记
教师行为转变
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与赞赏
在对待教学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
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4)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对于教师行为的转变
可以通过“你它我他(对待学生、教学、自我、其他教育者)”进行识记。
爱国守法
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爱岗敬业
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对工作敷衍塞责
关爱学生
师德的灵魂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教书育人
教师天职和道德核心
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启发学生创新精神
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为人师表
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平等对待学生家长,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
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牟取私利
终身学习
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遵守教师培训制度,不断学习,与时俱进
自觉更新教育观念,完善知识结构,潜心钻研教育教学业务,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
时间
1985年,提出实施义务教育
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
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
1993年,《教师法》颁布
1994年,《教师法》实施
1995年,《教育法》颁布
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修订
2008年,城市义务教育免费
权利
学生权利
受教育权:开除、劝退、教室外罚站及其他影响学生上课的行为都属于侵犯学生受教育权
人身权:包括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需要大家重视的是:关禁闭和搜身都属于侵犯学生人身自由权
财产权:罚款、没收学生物品不归还,及其他违法收费都属于侵犯学生财产权
教师权利
教学科研评成绩、进修管理获报酬
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法2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教师待遇
【教师法25】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义务教育法21】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纲要54】 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规划纲要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行政处分
【教育法75】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师法35】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法37】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