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一房二卖应该认定哪一份买卖合同有效?下面,树图网小编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为您介绍分析这个房产买卖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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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 如何认定买卖合同效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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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二、争议焦点
三、律师点评
正文:
程某夫妇于2006年7月以15.5万元价格购买了一套商住房,2008年5月,程某做生意急需钱,经他人介绍,程某夫妇将该房屋以17万元价格转卖给姜某。双方商定:姜某预交房款12万元,钥匙交给姜某,两个月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姜某支付余下的5万元房款。5月16日,姜某支付12万元房款,并搬进房屋居住,6月7日,由于房屋价格上涨,程某要求姜某增加房款。姜某认为已签订书面合同,因此要求程某立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程某明示若不增加房款就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7月21日,程某将房屋以18万元价格卖给胡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将12万元房款返还给姜某,并要求姜某在一星期之内搬出房屋、交回钥匙。为此,姜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依法解除程某与胡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保护自己的购买权。
本案的焦点是“一房两卖“,应当认定哪一份买卖合同有效。对此,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姜某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在第一个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签订了书面合同。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签订后,双当各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程某因为房屋价格上涨才要求姜某增加价款,这显然违反了买卖合同的约定。程某与姜某协商不成后,将房屋又卖给胡某,已经违反了第一个房屋买卖合同。而且,第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在先,应当认定第二个买卖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个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公民之间买卖私有房屋不仅需要双方的书面合同,而且必须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虽然第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在先,而且已经部分履行,但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买卖关系不成立,第二个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度的房管机关办理手续。第12条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转让房屋所有权,应以其拥有房屋所有权为前提,而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当事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只有到房管机关依法履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程某和姜某虽然签订了房屋书面买卖合同,而且双方各自都已经部分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姜某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也就不享有房屋所有权。未经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本案中,第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得到部分履行后,房屋所有权仍然归程某夫妇。而程某和胡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即符合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法定条件,房屋所有权在过户手续之后由胡某合法享有。
私房买卖合同是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行为。依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从何时起转移呢?《民法通则》对买卖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作了一般原则性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认为,这里所指当事人另有约定,只能是对于特定物买卖的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一般是指对于不动产买卖的规定。就本案来说,程某和姜某之间的买卖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姜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程某和胡某之间的买卖因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胡某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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