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先生到长兴县消保委反映:其花4600元购买了某品牌的电脑一台,在三包期内售后服务人员已更换了二次主板,一次硬盘,现又出现无法开机现象。与店方交涉后,店方以该电脑已过三包期及厂方已不再生产该型号的电脑为由拒绝维修。无柰之下,王先生请求县消保委帮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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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查看了购机发票及维修记录后,便召集双方到消保委进行调解。店方负责人认为:该电脑已过三包期,且目前同型号、同规格的电脑厂方不生产,因无零部件,故已无法修复,作为店方也没有办法。王先生认为:自己花4600元购买的电脑,现在成为废品,自己无法接受。店方有责任帮助修复。县消保委认为:《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据此店方在二次更换电脑主板后,第三次出现性能故障时凭消费者的维修记录理应给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新电脑,而不应该调换硬盘。店方认为:王先生当时并未提出调换电脑,所以店里只能给予维修。王先生认为:自己对三包规定并不熟悉,能调换新电脑当然是自己求知不得的。县消保委认为:《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因此,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达到换货条件的,店方有义务帮助消费者调换,若店方提出而消费者不愿意调换的除外。消保委工作人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过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调解,使店方终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为王先生免费更换了一台性能与原电脑相当的其它品牌电脑,王先生拿到新电脑后对消保委工作人员所做的工作表示由衷地感谢。
在此,县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要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及三包卡并保存好,熟知产品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及相关的三包规定,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给消费者营者一个和谐的消费环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三条
[2]《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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