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车、价格虚高、货不对板、质量差、新车被使用过、被碰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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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汽车投诉同比激增六成 车主该如何维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近两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飞速发展,汽车的投诉也开始大幅度增加。
根据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的2010年消费者的投诉情况,2010年中山市汽车类投诉61宗,同比上升60.53%。投诉问题主要是逾期交车、价格虚高、货不对板、质量差等。在逾期交车问题的投诉中,据消费者反映,部分汽车销售公司存在加价可提前取车的情况。此外,出现多宗新车有使用过或被碰损的现象。
汽车投诉61宗部分公司可加价提车
此外,出现多宗新车有使用过或被碰损的现象。2010年5月22日,袁先生在西区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台陆风X8小轿车,6月11日提车时发现该车有使用过的痕迹。该公司解释,汽车是从江西开到中山的,必然有袁先生所述的现象。袁先生不接受该公司的解释,并提出里程表上所显示的公里数为52公里,如果从江西开到中山,公里数大概是900公里。袁先生怀疑该公司对其汽车的里程表做了“手脚”,拒绝提车并要求更换另一台,但遭到拒绝,遂投诉到西区分会。经调解,由该公司补偿4000元给袁先生,同时,袁先生同意提车。
法律规范缺失质量问题频出
中山中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目前汽车服务领域内的这些弊端主要是法律法规不配套导致的,这也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由于消费者与生产厂家以及经销企业之间的义务和权利的不明确,导致目前汽车类投诉很难得到有效解决。其中,鉴定无门、举证不力、退车换车难、解决效率低以及维权成本过高是消费者投诉难的主要原因。“消费者在平时保养、维修时很少会注意收集相关维修单据,以及车主缺乏对汽车的专业知识,所以到维权需要举证时才发现根本无从入手。此外,车主不认可厂家的检测结果时,就需要自行进行质量鉴定,而目前国内仅有的几家鉴定机构并不接受单方面委托,如果车主要求进行鉴定还需要得到厂家的书面同意,这对于车主来说难度不小。加之高成本的费用,更多的车主会选择放弃。”
案例分析
案例一:逾期交车
何小姐于2010年5月12日在合益汽车销售点交了订金订了一台车,签合同中的预计交车日期是5月25日。到5月16日何小姐接到电话说要2个月后才有车。合同中如买方违约,卖方没收全额订金,如卖方违约未能于设定交车期间交车时,由卖方退还所收订金。这样的合同有点不公平,而当时下订金时销售员说一定会在交车期交车,还比外面贵800元,现在应如何维权。点评: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订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订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之规定。何小姐交了订金,公司没有按时提车,她有权与公司解除协议并要回订金。同时可要求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公司订的车没到货不应让消费者承担损失。
案例二:证件缺失
点评:消费者付款,经销商交车,双方已形成事实买卖合同,经销商只交付车辆不交付车辆合格证,导致消费者无法给车辆上牌照、办保险,是一种没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规定。因经销商故意拖延提供汽车合格证导致消费者未能办理相关手续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应该由经销商负责赔偿。律师提醒消费者,购车付款之前,一定要经销商将随车物品,如合格证、购车发票、完税凭证等必备手续提供齐全,查验无误后方可付款。一旦发生此类纠纷,和经销商交涉无果后,消费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货不对板
蔡先生在中山金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微型车。保修期内,蔡先生于2010年12月16日报保险更换轮胎一个,报价380元!修理的主管承诺更换比原装玲珑轮胎更好的牌子,没想到换的是比其更差的三角牌轮胎。实属货不对板。为此事蔡先生专门到其4S店理论,但销售人员都在推卸责任,售后服务很差。
点评:专家表示,目前服务领域存在的弊端主要是法律法规不配套导致的,目前只能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对汽车类产品消费进行判定。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车主该如何维权
一、自行协商
自行协商是指当出现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消费者自行同车辆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进行交涉,并要求其承担有关责任。就是平常所说的“私了”。
优点:经济。
缺点:力度不够,没有强制力,依靠的是双方的诚意和自愿。
二、消协调解
调解主要是指出现纠纷时,消费者投诉于消费者保护协会或其他有关单位并请求其主持调解。由于此类主持调解的组织都具有一定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因此其所提出的方案双方当事人都有较大接受的可能。
优点:也是经济,当事人基本不用承担费用,而且较容易达成调解协议。
缺点:还是没有强制力,双方都有接受或不接受该调解的自由。
三、媒体投诉
汽车厂家一般是比较注重自身形象和声誉的,所以如消费者能适当减低期望值,并且事实确凿,很多时候纠纷是能友好解决的。
优点:对于消费者来说,媒体投诉也许是目前最经济、最有效的一个解决方案。
缺点:也在于没有强制性,全看双方是否你情我愿。
四、行政申诉
行政申诉是当消费者发现车辆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行为上有违法违规之处时,向有关行政部门(主要是当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反映,该行政部门将视情况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优点:经济、高效、权威,对违法者具有很大的威慑力。
缺点:消费者受到侵犯的私权益得不到救济,只是违法者受到惩罚,受损者没有得到救济。但当消费者在提起行政申诉的同时,请求该部门进行调解常会有很不错的效果。
五、仲裁、诉讼
该两种救济手段都是司法上,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仲裁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纠纷,消费者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诉讼是指消费者直接将车辆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优点:此两种制度都可以对消费者以充分的保护,并有国家强制力做保证。
缺点:低效、高成本、高难度!但此为消费者权益最后一道保护线,有些时候也是不得不进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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