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教招聘:理论综合第四篇第二章第一节教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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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招聘:理论综合第四篇第二章第一节教育法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二章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
考点聚焦
识记:教育法规的概念;教育政策的含义、特征、类型。
理解: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
应用:教育政策的制定;教育政策的执行;教育政策评估;教育政策监控。
考点导图
名师课堂
第一节教育法规
(一)教育法规的含义
教育法塑是有羞熬育方面的连令、条例、规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它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以国家机器为后盾而实施的,它对人们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起着保护和规范的作用。
(二)教育法规的类型
1.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颁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基本上都属于制定法、成文法之列。
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在我国教育法规中,《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则为普通法、单行法。
3.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程序法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在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中,尚没有纯粹的程序法,通常是实体性内容与程序性内容同时出现在同一部教育法规中。
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教师法》。特殊法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如《××省职业教育条例》。
(一)纵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由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为:
1.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和根本大法。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通常规定教育指导思想、目的、教育制度、公民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教育行政管理权等,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也可以说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3.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目前,按照时间顺序,我国已经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律有《学位条佣》《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民办教育促进法》。4.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5.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教育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其名称通常有条例、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如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职工教育条例》。
6.教育部门规革
教育部门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年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门规章,按制定发布机关可分为两类。
(1)由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教育规章,称教育部门规章,常用的名称为: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等。教育部门规章采取国家教育部令或国家教育部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令的形成发布,在全国有效。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部门规章,称地方政府教育部门规章或简称政府教育部门规章。政府教育部门规章常用的名称是:规定、办法、实施意见等,政府教育部门规章由其制定的政府发布,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二)横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尚结构是指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或社会关系的构成要素的不同,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法,形成教育法调整的横向覆盖面。主要包括:
1.教育的基本法。即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它是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法,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
2.基础教育法。即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它是我国教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3.职业教育法。即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它是以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
4.高等教育法。即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它以高等教育为调整对象,涵盖大学专、本科,研究生教育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
5.终身教育法或社会教育法。从内容上应是横向结构不可缺少的方面,但是否单独立法尚有争议。
6.学位法。即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它主要就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位的等级、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7.教师法。即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它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人员的地位、权利、义务、职称、考评等为调整对象。
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这也是教育法规体系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考虑有关内容已经在相关教育法律中规定,是否有单独制定的必要尚在论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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