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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介绍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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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度,劳动法概述,法律关系等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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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劳动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概念(识记)

劳动法的定义

名词解释: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上的劳动

劳动法上的劳动,是基于合同义务,劳动者在具有从属性的劳动关系中所从事的职业上有偿的劳动。

从属性

职业性

有偿性

劳动法的渊源(领会)

1.宪法、2.法律 、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6.国际劳工公约、7.劳动法律、法规解释、8.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惯例

劳动法的功能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识记)

劳动关系

名词解释: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

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

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

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领会)

劳动行政关系

劳动服务关系

劳动就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服务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团体关系

工会与用人单位等

处理劳动争议关系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劳动法的起源

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

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

劳动法典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基本形式,它首先开始于原苏联。

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国际劳动立法概况

国际劳动公约

瑞士是最先同意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

首倡国际劳动法的思想家,主要是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法国社会活动家大卫李格兰系统的提出国际劳动立法主张的是大卫.李格兰。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动公约

《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

《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由各会员国组成的国际性的政府闻组织。是当今世界上历史最久,规模最大的国际组织之一。它与其他国际组织不同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

国际劳工组织机构

国际劳工大会

国际劳工大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国际劳动立法的决策机关,大会由各成员国委派的代表团组成。

理事会

理事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构

国际劳工局

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机构)也是大会的理事会及其他会议的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

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1944年起成为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

1971年10月联合国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同年11月16日,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恢复了新中国的席位

劳动法基本原则

名词解释: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条件

必须贯穿劳动法律条文始终,体现劳动立法的核心和灵魂

必须是执法的基本准则,具有劳动法律规范的最高效力,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和劳动法规的内容,都不得与劳动法基本原则抵触

必须在指导劳动立法和约束劳动执法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必须对劳动立法、劳动守法和执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认依据

首先是宪法。

其次,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还应以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对劳动法的基本要求为依据。

最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还应以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理论为依据。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领会)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公平保护原则

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法中所称的三方性原则,是指政府、工会组织、用人单位组织三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进行规范和协调处理。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识记)

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名词解释: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调整的结果。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范围大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

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果,劳动关系不具有法律效果

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识记)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JIAO错共存的特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识记)

劳动者

名词解释: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劳动者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成为劳动者的条件

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进行劳动保护,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用人单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与劳动者相对的一方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识记)

名词解释: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它既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得以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中介又是权利和义务的承载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识记)

名词解释: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和核心。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和事实(识记)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

名词解释: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法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劳动合同而设立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名词解释:法律关系的变更,是劳动法主体间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中任何一方的变更都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而是原来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和新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

名词解释: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法主体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

劳动法律关系事实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劳动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行为——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有意识行为

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就业权

名词解释: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它是劳动者基本权利的核心

劳动报酬权

名词解释: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按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从用人单位取得报酬。劳动报酬的支配权权是劳动报酬权的核心部分,是法律保障的重点。

休息权

名词解释:休息权是指劳动者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之后,获得充分的休息的权利。

职业安全权

名词解释:职业安全权又称劳动安全卫生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获得保障,从而免遭职业危害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名词解释: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未正式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和在职劳动者进行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

生活保障权

名词解释:生活保障权是指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依法获得物质帮助,以保证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等情况下,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生活需要。

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

结社权

名词解释:结社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通过代表自己利益的团体(工会)来保护其经济与社会利益的权利

集体协商权

名词解释:集体协商权是指代表劳动者的工会代表与雇主或雇主组织的代表进行谈判协商,从而签订有关劳动条件的集体协议(合同)的权利

合法权益保护权

名词解释:合法权益保护权,是指劳动者有权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协商、申请调解、提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排除侵害行为,并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

劳动者的基本义务(识记)

全面履行劳动义务

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范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就业促进制度

就业与就业促进

劳动就业(识记)

劳动就业的概念

名词解释: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劳动就业的特征

就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

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

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

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就业必须使就业主体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就业促进方针(识记)

劳动者自主择业

市场调节就业

政府促进就业

就业促进的权利义务主体

就业促进的义务主体是政府、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

劳动权利主体

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的条件

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

必须具有劳动能力

必须是自愿

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就业的直接目的是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义务

劳动者首先应该以个人的手段与方法通过个人自主性努力来在用人单位获得就业机会。然后才是国家和社会承担相应责任。

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措施(识记)

建立就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建立比较完整的就业促进的政策支持体系

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产业政策

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财政政策

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税收政策

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金融政策

实行统筹就业政策

城乡统筹

区域统筹

群体统筹

实行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

实行失业保险就业促进政策

维护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

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

规范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的法律救济途径

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

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援助的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援助的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及作用(识记)

名词解释: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确认)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识记)

主体特定:地位上具有从属性

劳动权利义务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

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劳动合同的作用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有效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劳动合同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纠纷

劳动合同的种类

典型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名词解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识记)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名词解释: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个明确的合同期限,期限届满可以依法续订,否则就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种类。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名词解释: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把完成某一项工作或劳动任务作为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约定任务完成后合同即自行终止的劳动合同。

非典型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效力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

名词解释: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合法原则

主体合法:双方具有劳动法主体资格

内容合法:合同中确立的权利义务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平原则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公证、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

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缔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受他人干涉,根据个人意志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

协商一致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诚实信用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要诚实,讲信用,并按照诚信原则履行自己基于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对对方所承担的各种义务

劳动合同的形式

口头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书面劳动合同

全日制用工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后果

1个月宽限期内,用人单位不订立不违法,劳动者不订立,用人单位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不必支付补偿金

1个月至1年内,用人单位不订立的,支付自用工之日次月起的双倍工资,劳动者不订立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

超过1年未订立的,视为用工之日次月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补订书面合同,同时支付自用工之日次月起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先合同义务

用人单位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劳动条件、社会保险、职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规章制度等情况。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抵押物、定金或者其他财物,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也不得扣拥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

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健康状况等证明。

用人单位必须尊重劳动者的个人隐私权,不可以任意询问劳动者与应聘工作无关的个人情况,而且对因为招聘而获悉的劳动者个人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劳动合同的内容(识记)

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约定条款(识记) 以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只限定服务期、竞业限制和保守商业秘密的情形

试用期条款

名词解释:指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就同一岗位只能的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及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令改正,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服务期条款

用人单位约定劳动者履行服务期条款的前提是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待遇,否则就是对劳动者单方劳动合同解除的不当限制

名词解释:服务期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用人单位提供其专项培训待遇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满约定的期限,期限内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竞业限制条款

名词解释:竟业限制条款是限制劳动者在劳务合同关系消灭后的一定期间内参与或者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同业竞争的活动,以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合同条款

约定竞业限制的条件

要有存在必要性

限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限于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终止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单位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的效力

无效劳动合同的概念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亚等自愿原则签订的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竟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栽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劳务派遣

(识记)名词解释: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的特征

劳动者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

具有3个主体:劳动者、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要求

采取公司形式,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其是用人单位

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被派遣劳动者没有被派遣到用工单位期间,应当继续按月发放劳动者的基本工资

应当将劳务派遣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同工同酬的权利,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的岗位

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特殊规定

被 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派遣适用的范围

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下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非全日制用工

(识记)名词解释: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履行

(识记)名词解释:劳动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实际履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据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各自的义务

亲自履行

当事人双方必须以自己的行为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由他人代理

协作履行

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协作

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离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劳动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标准高于履行地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适用注册地标准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的变更

(识记)名词解释:劳动合同的变更,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的法律行为。

变更原则

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合法、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变更形式

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 (识记)名词解释: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产生或出现,从而消灭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期满,同时有“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关于工伤部分规定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解除: (识记)名词解释: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向对方预告就可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辞退)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需说明理由)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预告辞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经济性裁员

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性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对预告辞退与经济性裁员的限制)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时辞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使用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预告辞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通知后超过30日(在试用期内为3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不得以人事档案或扣发工资等相要挟、阻挠,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

劳动者即时辞职的情形

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预告辞退的情形,(劳动者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与劳动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按三倍支付,支付补偿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选择权,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即应当经济补偿标维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概述

集体协商

(识记)名词解释: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等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合同

(识记)名词解释: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签订集体合同的直接目的在于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只承认企业层次的集体合同,而不认可企业层次之外的多层次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订立及内容

集体合同的订立

集体合同订立的原则(识记)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

确定协商代表

集体协商,形成草案

通过草案

集体合同的审查与生效

即行生效,公布履行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只能协商、协调处理,不得仲裁,不适用诉讼程序)

劳动者方的签约人

基层工会委员会

行业性区域性工会

如果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则允许由其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投票过半数)推选的代表充当签约当事人。

集体合同的内容及效力(识记)

集体合同的内容

标准性条款

标准性条款也称规范性条款。指劳动合同加以约束和规范的集体合同条款,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体假、劳动安全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标准性条款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

程序性条款

程序性条款,即规定集体合同自身运行的程序规则的条款。包括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以及违反集体合同责任的承担、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以及职工的录用、工资调整办法、奖惩程序、裁员程序等。程序性条款的目的在于保障集体合同所确立的权利、务得以落实,是保证集体合同履行及维护集体合同主体双方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保证。

集体合同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时间效力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空间效力

全国性或地方性集体合同分别对全国范围或某特定地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有效

产业的集体合同对该产业覆盖范围内的有效

企业的只对企业范围内的有效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集体合同的履行(识记)

(识记)名词解释: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指集体合同依法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全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集体合同履行的原则

实际履行

适当履行

协作履行

因履行集体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载载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件载载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集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为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合同的变更(识记)

名词解释: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集体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进行增减或修改。

集体合同的解除(识记)

名词解释: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集体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

集体合同的终止(识记)

名词解释: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体合同所确立的法律关系的消灭。

工会

工会的性质及地位(识记)

工会的性质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工会的法律地位

工会的唯一性和独立性

工会大都具有法人资格

工会的永续性。

工会的组织原则与职能(识记)

工会的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各级工会委员都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选举的代表或者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工会的基本职能

维权职能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参与职能

组织职能

教育职能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的概念与特征(识记)

概念

名词解释: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法律规定的一昼夜内从事工作的小时数总和称为工作日;一周内从事工作的工作日的总和称为工作周。

特征

它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它是履行劳动义务和计发劳动报酬的依据

它是实际工作时间与有关活动时间的总和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的分类

标准工作时间

名词解释: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从事职业劳动的统一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不得超过44小时,周六、日为周休息日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特殊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时间(适用之人)

名词解释: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制度,即劳动者每天工作时数少于8小时或者每周工作时数少于40小时

从事特定岗位的劳动者(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的劳动者)

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未成年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

不定时工作时间

名词解释: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推销、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名词解释: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平均日、周工作时间和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计件工作时间

名词解释: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计酬标准的工作时间制度

非全日制工作时间

劳动者每日、每周少于标准工作时数的工作时间

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

(识记)名词解释:延长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加班

名词解释: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休息日和节假日进行工作

加点

名词解释:加点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一个标准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时间。

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者范围的限制

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限制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

生产经营需要

用人单位要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

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的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休息休假

休息时间的概念

名词解释: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从事工作而自由支配的时间,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的所有休息时间的总和

休息休假的种类

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

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工作过程中的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

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前一个工作日结束后至后一个工作日开始之间的休息时间

公休日

即周休息日,是劳动者工作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

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的居住地不在一地,不住在一起,在公休假日不能团聚时享受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带薪假期

年休假

是指劳动者每年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

享受年休假的条件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婚丧假

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劳动者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

女职工的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工资基准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基准概述

工资的概念和特征

工资的概念

名词解释:工资也称薪金,是指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获得的,用人单位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工资的特征

工资的产生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工资标准的确定依据是劳动法、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和约定

工资的形式及支付方式是法定的

工资体现了国家与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双重属性

工资形式

名词解释: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我国现行的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

工资构成

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不属于工资范围的收入

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的概念及特点

最低工资的概念

(识记)名词解释: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立法的开端

最早出现于19世纪末。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在1896年颁布的最低工资法令

最低工资的特点

最低工资的保障范围是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最低工资是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法定标准

最低工资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最低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识记)

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

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其他因素: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和参考的因素

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劳动生产率

就业状况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程序

初步拟定一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或者企业间协会研究拟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征求意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批准、发布和备案

调整 一 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的支付和计算

不包括在最低工资的内容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不适用最低工资的情形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此类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治疗期间的职工。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处于非带薪假期间的人员,如事假等。

工资保障制度

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

工资支付的形式和对象

法定的货币形式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工资支付时间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凭据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期限可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情形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规则

加班加点工资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休假期间的工资

年假、探亲假、婚丧假属于带薪休假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女职工在孕期内定期检查身体时的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将女职工孕期检查身体按事假扣发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及特点

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

名词解释: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的特点

工资集体协商是通过法定的程序确定劳动者一方工资水平的方式

工资集体协商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监督

工作集体协商的结果---工资集体协议,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协商代表的产生

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工资协议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

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工资支付办法

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概述(识记)

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

名词解释:劳动安全卫生,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的特征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

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安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根据管理权限制定统一执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组织和推动劳动安全卫生科学研究工作

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基础制度

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等

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依法制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

对企业内部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

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造成事故的劳动者给予纪律处罚

用人单位的义务

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

对未成年劳动者和从事有关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

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拒绝权。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监督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识记)名词解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根据我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核心。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规定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规定了在特殊工作岗位工作的劳动者的责任和安全检查人员应负的责任。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对特殊岗位或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劳动安全卫生检查与监察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劳动安全基准制度

劳动安全基准制度的概念

(识记)名词解释: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建立的基准制度。

劳动卫生基准制度

劳动劳动卫生基准制度的概念

(识记)名词解释:劳动卫生基准制度又称为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劳动卫生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

(识记)名词解释: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防止粉尘危害的法律规定

防止职业中毒的法律规定

防止噪声和强光刺激的法律规定

降温和防冻取暖的法律规定

工作场所通风照明的法律规定

个人防护用品和保健的法律规定

职业病防治及处理的法律规定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识记)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概念

(识记)名词解释: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指专门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这两个特殊劳动者群体而设立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女职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

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特殊生理期间的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应该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增加15天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特殊保护权益的救济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

最低就业年龄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使用童工——使用童工是指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工劳动过程中的保护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在未成年工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1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要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概述

社会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的概念

(识记)名词解释: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对遭遇年老、疾病、失业、生育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等社会风险的社会成员或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法的概念和性质

(识记)名词解释: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险法主要强调对社会公益、社会公平、社会安全等社会发展目标的追求,对弱势群体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明显的社会法性质。

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的覆盖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险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关系,是指依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成员或者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在社会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生育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

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识记)名词解释: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指社会保险主体之间依法形成的收取和交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其他社会保险的服务主体、管理人和监督人等。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识记)名词解释: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资金和给付等服务行为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识记)名词解释: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在各项社会保险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具体的权利义务会有相应的差别。

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的概念

(识记)名词解释: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以法律形式强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以政府财政补贴的形式集中起来的由专门机构管理并用于支付社会保险金的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个人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政府补贴、保险金的收入和罚款

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

(识记)名词解释: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是国家授权专门的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安全运营、基金保增值等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正常稳定运行的制度和规则体系的总称。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识记)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养老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养老保险的概念

(识记)名词解释: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最传统、最广泛的社会保险类型。它直接关系着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后的基本生活,是实现劳动者老有所养的保障。

养老保险的特征

强制性

补偿性

广泛性

社会性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

(识记)名词解释: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识记)名词解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国外称为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识记)名词解释: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计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

养老保险金的来源及给付条件(识记)

养老保险金的来源

国家财政补贴、用人单位(或雇主)和劳动者缴纳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个人为主,国家为辅

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

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的条件(识记)

退休年龄

职员(干部)的退休年龄

一般退休年龄,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且工作年限达到10年

提前退休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证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

延迟退休年龄,如高级专家经批准可延迟退休,但正职不超过70周岁,副职不超过65周岁。

工人的退休年龄

一般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并且连续工龄达到10年

提前退休年龄:特殊情况下,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达到10年;此外,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人,经证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以提前退休。

退职

名词解释:劳动者因工致残或患有职业病,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尽管不具备退休条件,应当退职。退职待遇是养老保险待遇的特殊形式。

工龄条件

工龄是指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年限。在实行劳动者个人缴费制度的国家,工龄即为缴费年限,多数国家规定为15年至20年之间

缴费年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疾病保险与医疗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疾病保险与医疗保险的概念

(识记)名词解释:疾病保险,又称“病伤保险”、“健康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疾病保险中在医疗方面获得的服务和物质帮助称为“医疗保险”。

疾病保险与医疗保险的特点

这两种保险形式与其他保险形式之间的交叉性较大。其他保险形式中,也都包含着对发生疾病的医疗费补偿和疾病津贴的内容。如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中包含着医疗费用待遇,而工伤保险待遇中也包含着工伤医疗费用和津贴,失业保险中有失业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等

与上述第一点特征相联系,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具有一种补充保险的特点。也就是说,其他保险形式所不能涵盖的风险(非工伤范畴的疾病,非生育、失业和养老期间的疾病),只能通过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实现保障。正是有了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的兜底作用,社会保险制度才在保障功能的发挥上,表现出严密性和充分性

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的范围是整个社会公民,不限于单位职工,不限于城市居民。正是基于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的覆盖面宽广的特点,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也可以将这两种保险形式看成是一种社会福利。

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

覆盖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缴费办法

缴费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 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我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新规定

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

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工伤保险的概念、特点及覆盖范围

工伤保险的概念

(识记)名词解释: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或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特点

工伤保险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人,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伤残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和职业病的认定

工伤的认定

工伤的概念

所谓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

视为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行为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

职业病的认定

职业病的概念

(识记)名词解释: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工伤或职业病的认定程序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出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

工伤医疗期间保险待遇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费用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由单位支出的项目和标准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残疾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

(识记)名词解释: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职工经评残后,享受评残后工伤保险待遇

生活自理障碍分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的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的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的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劳动功能障碍分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 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亡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失业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失业保险的概念

(识记)名词解释:失业保险,我国过去称待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的特点

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失业保险以失去劳动机会为前提,只适用于失业的劳动者,而且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

享受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

失业保险待遇不能永远享有,只能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超过法定期间,即使没有实现就业,也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我国规定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待遇水平较低

失业保险待遇只能保障失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一般都将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控制在社会救济水平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之间,待遇水平比较低

保险功能的特殊性

通过预先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失去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经济援助,以帮助失业人员渡过难关,实现劳动力再生产

通过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组织生产自救等综合性服务措施,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提供帮助,以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力,并尽早实现重新就业的愿望。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构成和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单位缴纳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缴纳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财政补贴

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金的支出项目

失业保险金的概念

(识记)名词解释: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是非自愿失业的职工

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在失业后一定期间内,到政府指定的职业介绍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并表达求职愿望。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重新就业的

应征服兵役的

移居境外的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生育保险的概念

(识记)名词解释: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而暂时中断劳动时,获得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的待遇

产假。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医疗服务。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职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疗。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概述

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

(识记)名词解释:劳动保障监察,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发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执法活动的总称。

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原则

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

合法原则

公开、公正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则

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

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规则直接为法律规定,含有许多强制性规定

行政性。行政性是指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使主体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专门性。专门性是指劳动行政监察机构设置的目的,在于通过专门的机构、人员,通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专门程序,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劳动保障监察与其他组织、个人行使的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的区别

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不同

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使主体是依法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有行政性、专门性、唯一性等特点

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的主体不是针对劳动执法而专门设立,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职权范围不同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权范围是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进行综合性的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监察的内容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并依法享有处罚权

而其他劳动监督检查不具有综合性,一般只享有监督权,如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等。

法律效力不同

劳动保障监察是具有高度权威性的劳动监督,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检查权力表明了国家对劳动关系运行过程的监管

而其他劳动监督检查的权限有的虽来自法律的授权,但基本不享有劳动行政处罚权。而且,工会监督、群众监督等不具有强制性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识记)名词解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国外亦称“劳工检查机构”,是经法律授权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实行监督的专门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般设置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员

名词解释:劳动保障监察员是执行劳动保障监察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概念

(识记)名词解释:是指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上的横向权限划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地域管辖

(识记)名词解释:是指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上的横向权限划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级别管辖

(识记)名词解释: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分工和权限划分,是一种纵向划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指定管辖

(识记)名词解释:在监察执法实践中,有时对同一区域中的用人单位难以确定由哪个地区哪一级的监察机构去实施监察,会出现有两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其有管辖权而产生争议。为了妥善处理这种管辖权的争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识记)名词解释:有的地方因管辖权不清楚,没有及时受理违法案件:而有的地方则越权处理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案件。为增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意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应作出处理,如果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

受理与立案

调查与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案件处理

劳动法律责任

劳动法律责任概述

劳动法律责任的概念

(识记)名词解释:劳动法律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行政机关及其他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劳动法律责任是法律强制力的表现,这种强制力成为法律的权利救济和执法的监督依据。

劳动法律责任的形式

行政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识记)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形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即内容违法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未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的讨论意见,且并未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即程序违法。劳动规章制度因违法而无效后,由此而导致的依据违法的劳动规章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将失去根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行为及处理(识记)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情形

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节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劳动者提出的书面辞职书如未届满30日即离职,则发生本法规定的违法解除的后果。违法解除如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劳动者应予赔偿。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的概念及处理原则(识记)

劳动争议的概念

名词解释: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识记)

名词解释:是指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合法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争议处理过程中要依据劳动实体法律和劳动程序法律制度来解决争议

公正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争议的客观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律秉公执法,正确处理劳动争议。

及时处理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在不违反程序性规定的条件下,应当尽快处理劳动争议,

调解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以说服劝导的方式,促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方原则——是指各类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组织原则,即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中,应当由雇主、职工和政府主管部门三方的代表参加处理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识记)

是指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组织机构。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的规定,有权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包括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人民法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争设件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件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员的任职条件(之一)

曾任审判员的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诉讼程序不是必经程序,只有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设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在裁决作出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程序才可能启动,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协商程序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藏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程序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的机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达成调解协改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设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中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仲裁程序

申请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根据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书。仲栽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栽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受理

劳动争设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中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中请人不子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子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设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庭和裁决

对裁决不服的处理

终局裁决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上述仲裁载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载终局是对用人单位而言的,救济的机会只赋予了劳动者。

当事人对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载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载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争议处理的期限

仲载庭载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限

仲载庭载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载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仲载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仲载委员会仲载,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以受理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纠纷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退休返聘)

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关于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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