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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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普通合伙企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人数:有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书面订立,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4.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实务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
5.名称: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1.包括合伙人的出资(认缴)、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
3.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转让: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
①转让给第三人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财产份额的出质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进行;
(3)但涉及以下范围时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例如)
①更改合伙企业名称;
②改变经营范围和主要场所;
③处置企业不动产;
④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且享有同等权利;
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权利;
③所有合伙人有权查阅企业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
④其他合伙人有撤销委托的权利;
⑤可对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若有争议,参照(约定→过半数)。
(2)合伙执行人的义务
①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②不得自营或同他人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不得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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