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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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公司的解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提示1】出现该情形时,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提示2】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③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①适用情形
A.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B.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C.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D.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②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④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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