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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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公司的清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①自行清算
A.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B.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C.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D.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②指定清算
A.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法院应予受理:
a.公司解散逾期(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
b.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c.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B、清算组成员:
a.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c.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C.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通知、公告债权人;
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④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⑤清理债权、债务;
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③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⑤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①登记债权
②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
③清偿债务
④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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