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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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6、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7、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1、事务执行人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交易与竟业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2、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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