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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物权通论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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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物权通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物权的界定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属性

(1)物权是主体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2)物权是排他性的财产权;

(3)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

(4)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不特定。

3.物权的客体

(1)物权的客体是物。

(2)物的分类:

①动产和不动产;

②主物与从物;

③原物与孳息。

4.物权的种类

(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类型及各类型的内容,均以民法或其他法律规定为限。

(2)物权的分类

①自物权和他物权;

②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③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5.物权的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1)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2)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3)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

①买卖不破租赁;

②先租后抵;

③经预告登记的债权

6.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人有权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的效力;

7.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排除他人妨害,恢复物权人对物正常支配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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